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工作要求,我市将开展2024年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单位”)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着自愿参加原则,针对注册地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环评单位,开展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和专业类别水平评价工作。重点侧重2024年新申请参评环评单位和拟申请升级环评单位进行能力评价,同时针对2023年已参评单位服务能力情况进行抽查,以便评级结果能够客观体现环评单位目前实际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规范环评单位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二、工作安排
2024年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分为4个阶段。
(一)报名及上报材料
1.有意愿新申请参评的环评单位和拟申请升级的环评单位,于11月20日前,填写报名表,并对照本方案及《能力评价办法》中评价指标要求,依次准备能力评价相关佐证材料后,形成一个PDF文件,以“XX公司能力评价材料(注明新申或升级)”命名,报送至审批处邮箱(shenpichu@163.com)。
2.各分局及行政审批处,于11月20日前,按照《能力评价办法》中的要求,针对2024年本部门审批项目及编制单位情况,开展建设单位服务质量回访和日常监管评分,同时汇总年度编制项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上报编制单位服务质量评分汇总表(详见附件2),同时上报各环评单位服务质量评分表、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评分表、专家评审打分表PDF文件,形成一个压缩包,以“XX分局环评单位服务质量评价材料”命名,报送至审批处邮箱。
(二)全面评价及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处组织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技术咨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开展如下工作:
(1)11月25日前,对照各环评单位信用平台信息提交情况,开展信息比对、材料审核,逐一核实各环评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2)对环评单位提报材料进行梳理后,于12月10日前,针对新申请参评和拟申请升级环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对2023年已参评环评单位开展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环评单位是否具备固定办公场所,是否具备办公条件,环评工程师是否在环评单位全职工作,是否具备完备的全过程质控制度,是否具备完备档案材料等。
(3)12月15日前,对综合环评单位提报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按《能力评价办法》评分标准开展环评单位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和专业类别水平评价和核定。
(三)服务能力评价结果发布
行政审批处会同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宣教部,于12月20日前,将评价情况及结果C等以上的环评单位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环评单位对能力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评价结果公示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行政审批处提出复核或申诉的,由市局进行申诉复核,12月31日前向环评单位反馈申诉复核结果。最终服务能力等级评价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以公告形式正式发布。
(四)问题查处
在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中发现环评单位及环评工程师存在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由行政审批处依法依规,履行失信计分处理程序,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于2024年12月31日前移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严肃查处,涉及其他城市的,上报省厅,申请省厅协同配合查处。
三、其他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鼓励积极参与。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环评单位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对提高我市环评单位总体服务能力、提升环评质量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鼓励沈阳市环评单位积极参与,共同构建我市规范化、专业化环评市场。
2.严肃工作纪律,接受公众监督。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能力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线索的,请及时向市局行政审批处进行投诉举报(电话:81042759,邮箱:shenpichu@163.com),一经查实,从严惩处。公众如有环评单位违规违法行为线索也可通过上述途径进行反馈。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