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
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
举措》的通知解读
一、印发背景
2022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23年12月18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等19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等21家单位联合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
二、工作过程
《若干举措》起草完成后,先后两轮征求了40个相关地区及单位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修改完善的《若干举措》先后通过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审议,于2024年4月22日以“沈环发〔2024〕9号”文件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若干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七大部分:
第一部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部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明确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部门要形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并将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三部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主动带头开展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
第四部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
第五部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明确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部署、现场推动重要生态环保事项。
第六部分: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在调整中注重选配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
第七部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