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30日   来源:督察办

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

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举措》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生态环境厅等19家单位联合印发的《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举措。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沈阳新篇章。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市委、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学习2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在沈阳落实落地。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和“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必须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等相关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学习2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每年至少2次研究部署推进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聚焦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

(四)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部门根据本部门“三定”规定、《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沈委办发〔2017〕7号)及《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沈委办字〔2021〕1号)明确的相关职责,结合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明确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形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并将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保投诉热线等,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市级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具体事项涉及职能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后,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美丽沈阳建设的责任,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分管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常态化调度推进重点工作,经常性开展现场调研、检查、督办,协调推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要组织分管职能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七)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主动带头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加强部署推进和监督指导,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八)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具体事项职责,分解落实到内部处(科)室(单位),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同时,在本部门规划制定、方案研究、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

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

(九)每年12月底前,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

(十)每年12月底前,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上年度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及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报告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并将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

(十一)市委、市政府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区、县(市)党委、政府每2个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要定期部署、过问重要生态环保事项,针对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协调督办、推动落实。

(十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梳理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大事项,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时及时向分管市领导同志报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职责履行情况。

六、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

(十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精准、科学、依法,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工作中充分发挥部门力量和专业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与有关部门会商。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

(十四)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进一步增强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

(十五)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审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项目以及由政府提交议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备案审查。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生态环境审计项目,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六)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各级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十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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