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我局结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的通知》(沈环发〔2021〕33号)实施应用情况,对试行文件修订转为正式文件,印发《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工作过程
起草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了各相关部门、13个区(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以及环评单位意见,达成了一致并通过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经我局2025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以沈环发〔2025〕1号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体内容与试行版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共十条,明确了全市五类区域可以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市政府确定的城市核心发展板块、拟划定为工业标准地的建设区域、尚未开发建设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市级及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内某一特定区域以及各区、县(市)政府正式划定的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特定区域。对于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区域,实施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政策,简化评估区域内后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方便项目快速落地、达产、见效,即: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实施禁止准入;列入告知承诺清单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即来即办”准入;列入“一本制”准入清单的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遵守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后,直接准入,无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属于登记管理的项目,实施备案准入;列入许可准入清单的项目,严格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准入;《细则》将原试行版文件差异化准入中的打捆准入、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报批2类准入删除,修改为“其他个性化改革措施准入”,根据区域项目特点,结合沈阳市各项环评审批服务保障措施制定。此外,《细则》还明确全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责任主体、文件名称、文本内容、审查级别、审查程序和成果共享等方面内容,并将原试行版文件中“三线一单”统一规范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则》配套《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指南》和《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应用指南》,便于后续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范编制及成果广泛应用。
四、其他规定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局前发文件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国家、省印发最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