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本着“改革创新、稳步推进、高效服务”的总体原则,强化重点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服务沈阳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及原有文件试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下列区域可以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
1.市政府确定的城市核心发展板块;
2.拟划定为工业标准地的建设区域;
3.尚未开发建设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
4.市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内某一特定区域;
5.各区、县(市)政府正式划定的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特定区域。
拟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需要有完备的土地、规划等手续和基础设施配套,明确的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并单独编制规划或区域开发方案作为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依据。针对单体项目单独划定的区域及小规模产业集聚区域不适合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或评估区域所在的管委会为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或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内容和结论负责。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第四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评的关系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可以为无需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可以包含规划环评所涵盖的区域,也可以是规划环评区域中某个特定的区域。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作为规划环评的细化和补充,依法需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不能以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替代规划环评。
第五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沈阳市XX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总则。对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范围、评价基本任务、工作程序等情况进行介绍和交代。
2.区域开发方案分析。介绍区域开发方案的编制背景、主要内容及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等,分析规划协调性。
3.现状调查与评价。对区域开发与保护现状、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环境风险与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区域开发及生态环境问题和成因,梳理区域开发方案实施面临的制约因素,明确区域开发实施需优先解决的涉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识别区域开发可能产生的生态与环境影响、环境风险,确定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重点及环境风险的主要扩散介质和途径,明确环境目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5.区域开发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合开发区域可依托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区域生态功能维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区域开发方案、拟引进项目等情况,进行区域开发实施的生态环境压力分析、环境要素影响预测与评价、累积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评估。此外,还应分析周边临近的外部污染源对开发区域的环境影响。
6.区域开发方案综合论证与优化调整建议。综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论证区域开发目标、发展定位、规模、结构、布局、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运输方式、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合理性,进行开发方案目标可达性分析和环境效益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7.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针对区域开发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预测结论,在充分评估开发方案中已明确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
8.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开发区域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针对区域开发方案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区域开发定期开展跟踪评价、区域开发方案调整时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9.开发区域环境管理与环境准入。提出开发区域环境管理方案,强化开发区域环境管理措施,细化开发区域分区环境管控要求,明确区域内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区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功能属性和环境污染程度、建设项目的特征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实行禁止准入、告知承诺制准入、备案准入、环评“一本制”准入、许可准入及其他个性化改革措施等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结合区域项目特点,提出禁止准入清单、告知承诺制准入清单、环评“一本制”准入环境管理告知内容清单等差异化准入清单。
10.公众参与调查结论。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公众参与,介绍公众参与工作开展具体过程,以及公众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11.评价结论。对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和成果的归纳总结,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详细技术及评价内容要求仍沿用《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指南》。
第六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
(一)审查级别
全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二)审查流程
审查流程主要为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受理、技术审核、集体审议、审查会议和出具审查意见。
1.申请受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评估区域所在的园区管委会,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审查申请,并附送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受理。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包括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报告文本和图件)、区域规划或开发方案(包括文本、说明书和图件等)、评估区域边界矢量数据等相关材料。
2.确定审查小组
原则上从建设项目环评专家库对应专业专家以及规划环评管理相关专家中选取3-5名专家,与环境管理部门、区域开发建设相关的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技术审核
为确保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满足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正式审查前,委托评估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技术审核意见并反馈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单位根据技术审核意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完善。
4.集体审议
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核和修改完成后,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安排审查会议,审议提出的管理要求及优化调整建议纳入审查意见;暂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退回申请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
5.召开审查会议出具审查意见
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单位组织审查小组成员召开审查会议,会上形成审查小组意见,反馈申请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申请单位修改完成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代审查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送达提交申请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明确实施建设
项目差异化管理及环境准入要求
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区域内,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区域评估文件提出的差异化准入清单实施差异化环境准入。
1.禁止准入
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法定规划、不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负面清单,实施禁止准入。对于禁止准入的建设项目,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多规合一有关项目策划生成和土地出让审查中应明确不予同意,不得批准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告知承诺制准入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定位,满足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准入条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列入告知承诺制准入清单,实行环评审批“即来即办”服务。属地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即来即办”服务的相关要求,项目环评受理后,直接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即来即办、立等可取。
3.环评“一本制”准入
对于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已确定的各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市政公用、公共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部分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环境影响已在区域评估报告中进行了分析预测、污染物排放措施及去向明确且风险可控的项目,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别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施工期与运营期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以清单方式提出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形成区域环评“一本制”准入环境管理告知内容清单。对于列入清单中的建设项目直接准入,无需单独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并严格遵照区域环评“一本制”准入环境管理告知内容清单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各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
4.备案准入
对于不属于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禁止准入,且属于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履行备案承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5.许可准入
对于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的禁止准入、告知承诺制准入、环评“一本制”准入以及备案准入以外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准入条件前提下,全部实行许可准入。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环评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专家评审、技术评估、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取得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后,方可准入建设。
6.其他个性化改革措施准入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以根据区域项目特点,结合沈阳市各项环评审批服务保障措施,提出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差异化环境准入清单中的其他个性化改革措施:如打捆审批、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报批等,切实让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内项目环评办理程序简化,促进项目快速落地。
第八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应用
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的部门(评估区域的管理机构或属地政府)为区域评估成果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据《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应用指南》,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已通过审查的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及生态环境差异化准入清单,同时将评估区域范围及时报送自然资源、营商等部门纳入“一张蓝图”“工改平台”等系统,供公众及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免费查阅和使用。区域内后续开发过程中引进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内容及相关要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落实申请人简化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条件的免予环评或优化环评流程。
第九条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和修编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限与区域开发建设实施年度计划一致。如区域产业发展方向有重大调整或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实际开发建设发生严重不符等问题,需重新启动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审查工作。
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跟踪评价参照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规定执行。
对于区域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或重大环境风险事故,不再适宜实施生态环境差异化准入要求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撤销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第十条 附 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局前发文件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国家、省印发最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1.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指南
2.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应用指南
附件1 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