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3日   来源:市执法队

日,我市转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出台制定了《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奖励工作流程印发实施。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现将奖励工作流程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奖励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情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均可获得奖励。

二、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举报人可通12369、12345热线电话及024-24845680举报专线、信函举报(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来访举报(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信访接待室)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

奖励工作流程要求举报人在进行有奖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尽可能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只有准确、详细的举报线索,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环境执法人员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精准的打击。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加密?举报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举报人配合该怎么办?

有奖举报奖励件区别于普通投诉举报件处理,办理有奖举报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理全过程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在办理过程中参照保密制度,对举报案件材料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需举报人配合的,须征求举报人本人同意。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怎么处理?

原则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查处;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重点举报案件、跨行政区违法行为、举报人有明确要求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回避调查的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执法队牵头查处。

有奖举报办理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核举报转办调查办理确定奖励生态环境部门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范围,且事实清楚、要件齐全举报事项,办理受理登记手续。承办部门应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并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将现场检查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对于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予发放举报奖金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五、如何举报才能获得奖励?

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还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才能获得奖励:

一是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线索或者照片、录像等)、真实身份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是举报事项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一)~(十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情形;

三是举报事项符合追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时效

六、举报奖励奖金额度是多少?

依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一般情况下,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司法处理的情形增加奖励额度,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对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如何领举报奖励奖金?需不需要缴税?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通知、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如果因举报人不提供或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

八、哪类举报情形不能获得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八)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九)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九、恶意举报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于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陷害被举报人,或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

文件链接:关于转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