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转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出台制定了《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奖励工作流程》)印发实施。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现将奖励工作流程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奖励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均可获得奖励。
二、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举报人可通12369、12345热线电话及024-24845680举报专线、信函举报(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来访举报(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信访接待室)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
《奖励工作流程》要求举报人在进行有奖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尽可能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只有准确、详细的举报线索,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环境执法人员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精准的打击。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加密?举报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举报人配合该怎么办?
有奖举报奖励件区别于普通投诉举报件处理,办理有奖举报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理全过程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要在办理过程中参照保密制度,对举报人、案件材料等信息严格保密。
在举报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需举报人配合的,须征求举报人本人同意。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怎么处理?
原则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查处;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重点举报案件、跨行政区违法行为、举报人有明确要求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回避调查的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执法队牵头查处。
有奖举报办理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核、举报转办、调查办理、确定奖励。生态环境部门对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范围,且事实清楚、要件齐全的举报事项,办理受理登记手续。承办部门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并由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将现场检查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对于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予发放举报奖金,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五、如何举报才能获得奖励?
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还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才能获得奖励:
一是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线索或者照片、录像等)、真实身份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是举报事项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一)~(十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情形;
三是举报事项符合追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时效。
六、举报奖励奖金额度是多少?
依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一般情况下,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司法处理的情形增加奖励额度,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对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如何领举报奖励奖金?需不需要缴税?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通知、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如果因举报人不提供或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
八、哪类举报情形不能获得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八)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九)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九、恶意举报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于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陷害被举报人,或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