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环发〔2022〕49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拓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渠道,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保障,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辽环函〔2022〕77号)转发给你们,市生态环境局配套制定了《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作为工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辽环函〔2022〕77号)
2.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辽环函〔2022〕77号)文件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举报受理和办理机构
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负责统筹组织我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具体由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设立举报奖励工作专岗,牵头负责受理、转办、汇总、审核、反馈、奖金发放、案件归档等工作。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查处;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重点举报案件、跨行政区违法行为、举报人有明确要求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回避调查的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执法队牵头查处。
二、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通过12369、12345热线电话举报,也可以拨打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专岗电话024-24845680举报。
(二)信函举报。收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信访处。
(三)来访举报。来访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信访接待室。
(四)转办交办。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实名举报案件。
举报人应当签署《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承诺书》,并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奖励条件
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经举报人同意,可以给予奖励:
(一)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线索或者照片、录像等)、真实身份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举报事项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六条(一)至(十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情形;
(三)举报事项不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予奖励情形;
(四)举报事项符合追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时效。
四、奖励标准
依照《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其中,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经研究确定奖励金额,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五、举报办理
(一)受理审核。市生态环境执法队接到举报信息后,当日完成举报内容初步审核,对初步审核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意愿完成受理登记,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当日告知举报人。
同一违法行为多人分别举报,登记最先举报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登记举报人信息。
(二)举报转办。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登记的举报信息向承办单位转办,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
(三)调查办理。接到转办14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完成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对须立案的完成立案,将调查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向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反馈,反馈内容应阐述清晰、依据充分。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在接到调查结果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办理过程情况,经调查不满足举报奖励条件的,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进程终止。
如案情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调查立案的,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立案的,承办单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现行规定规范进行案件办理。
(四)确定奖励。承办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标准,向市生态环境执法队报送举报奖励金发放申请及案件办理档案材料。市生态环境执法队成立由法制、财务、信访等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组成的审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经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主要领导审批后确定奖励结果。大额资金使用按照市生态环境执法队现行制度执行。
依照《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拟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议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
(五)奖金发放。在完成举报奖励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向举报人发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通知、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在核实举报奖励事项名单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应当通知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因举报人不提供或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
六、保密义务
有关单位和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理全过程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在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需举报人配合的,须征求举报人本人同意。
七、档案管理
核发奖金后,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卷宗扫描电子版报送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备案。
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负责将举报奖励的登记、受理、查处及领奖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举报奖励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八、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办理、发放奖金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案件信息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纪检部门负责对相关人员问责处理,如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承诺书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附件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承诺书
本人非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人员,承诺在举报该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受理编号: )过程中不存在下列行为:
1.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
2.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
3.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
4.阻挠、干扰执法检查工作;
5.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我本人承诺对上述内容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姓 名 | 性 别 | ||
受理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
举报内容 | |||
您好!感谢您对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查处。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现决定对您予以奖励。请您凭此通知、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时限: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年 月 日前)。 领取地点: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特此通知。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
奖励金额(元) | 举报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