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8日   来源:噪声与辐射监管处

为进一步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促进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提升辐射监督管理工作的效能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确保我市辐射安全。对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紧盯风险、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明确了市、区两级的监管重点。

二、对辐射工作单位监督检查的频次

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其他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对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差的单位视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三、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各级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告知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或执法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技术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指明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明确完成时限,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四、辐射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将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按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形式有:专题报告、年度报告。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