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环发〔2022〕11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辐射
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明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促进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提升辐射监督管理工作的效能,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确保我市辐射安全。对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紧盯风险、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重点监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单位,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高风险辐射工作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各区执法大队、各局队合一执法队,负责辖区内全部核技术利用单位、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异地转入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执法。
(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的工作
1.对上述重点监管的高风险辐射工作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及执法。
2.指导各区执法大队、各局队合一执法队开展对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每年12月5日前制定下一年度辖区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监督检查及执法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辐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的调查及处理。
4.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其他监督及执法检查任务。
(二)各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的工作
1.负责辖区内全部核技术利用单位、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异地转入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2.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和延续前的监督检查。
3.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的调查及处理。
4.每年12月5日前制定下一年度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噪辐处和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
5.负责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工作,统一在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实施归口管理。
6.负责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工作的信息公开及公示。
7.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
二、严格执行检查频次
对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其他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对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差的单位视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三、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一)各级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证件。检查人员应告知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或执法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人员须携带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按照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技术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指明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明确完成时限,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三)各部门在监督、执法检查中,需要采集检验样品的,应由专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要求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四)各级部门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辐射工作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及时录入监督检查系统平台
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资料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五、及时上报辐射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将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按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形式有:专题报告、年度报告。
(一)专题报告:要求对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的涉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的重大问题,上级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以及辐射安全与防护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年度报告:要求年度报告主要将本年度开展的监督情况汇总,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单位数量、放射源数量和类别、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与整改落实及处罚情况等。于每年2月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辐射环境安全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及执法方案(于每年12月5日前报市局),按检查方案要求推进落实,全面完成本地区监督检查任务。在排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排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共同推进核与辐射安全治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噪辐处按照全局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总体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调度和检查,按照法律法规及省厅的要求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建立相关清单、台账和档案,市局将根据各单位职责进行督办和考核,并做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请各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市局每季度将辐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