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2日 来源:人事处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沈委办发〔2017〕7号)《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沈委办字〔2021〕1号),结合我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内部《责任清单》。
二、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党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及省有关要求,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18项职责。
第二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局长、副局长工作职责两部分内容。
第三部分,内设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共性职责和个性职责两部分。其中共性职责为机关各处室均需履行的职责,个性职责主要包括办公室和业务处室等14个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