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业经第24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沈委办发〔2017〕7号)《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沈委办字〔2021〕1号),结合我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党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及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配合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分解落实国家、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煤质检测结果,依法查处燃用不符合煤质要求的企业。组织实施工业、服务业燃煤小锅炉淘汰以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加强在用燃煤锅炉监管,落实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体系,配合市交通局完善强制维护制度体系,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负责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组织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组织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及勘界工作;负责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定期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拟订和监督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断面水质达标工作。开展全市水环境形势综合分析、水体污染源调查和水环境质量评价,组织拟订全市水环境监督管理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规划。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组织开展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储存场所、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导污染地块治理。监督指导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监督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执行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拟订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拟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协助相关地区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噪声、核与辐射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工业生产以及社会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五)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七)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八)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按职责做好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和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局长工作职责
1.履行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本单位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时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
3.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4.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细化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定期检查考核。
5.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6.严格生态保护红线,推动构建生态环境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指导协调配合生态环境应急救援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7.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生态环境目标考核和奖惩兑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研究部署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副局长工作职责
1.组织分管处室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组织分管处室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及时组织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指导分管处室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加强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统筹推进分管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综合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年度工作任务。
5.加强分管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遏制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向好。
6.督促分管处室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积极支持配合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本单位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共性职责
1.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履行本处室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3.加强处室间沟通协调,联动处置跨业务跨处室的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5.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个性职责
1.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统筹组织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督促检查全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市)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3)督促检查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定决议落实工作。
(4)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统筹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网站宣传管理和网络舆情工作。
(5)统筹组织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题提案工作。
2.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工作职责
(1)对照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标任务以及督察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重点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整改任务、市委、市政府领导部署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的工作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重点督办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事项。
(2)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督察督办工作,推进、调度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督查、检查。督察整改不力事项调查工作、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
(4)督促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评。
(5)负责落实省、市绩效考核以及局系统年度重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工作。根据全市绩效考核总体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工作,落实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工作。
(6)定期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局党组、局长、分管副局长汇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及进展情况,分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势,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工作。
3.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处)工作职责
(1)按照环评审批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以及工作职责,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重点完成列入责任状和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工作任务。
(2)定期向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汇报环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推进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
(3)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严格生态环境项目准入。
(4)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市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5)负责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6)负责对各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7)组织开展全市环评审批项目的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负责全市环评编制单位和技术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8)承担市局党组、市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水生态环境处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体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定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形势综合分析、水体污染源调查和水环境质量评价,拟定全市水环境监督管理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情况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2)对照水生态环境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以及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重点完成列入责任状和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工作任务。
(3)定期向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汇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4)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指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5.水源监管处工作职责
(1)对照水源监管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以及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重点完成列入责任状和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工作任务。
(2)定期向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汇报水源保护工作进展,分析我市水源保护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水源保护政策措施,安排部署水源保护重点工作。
(3)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环境隐患排查整治。
(4)依法组织实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相关工作。
(5)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指定的水源保护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工作职责
(1)定期向局党组和局领导汇报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污染减排等工作,分析形势,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安排部署相关重点工作。
(2)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编制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计划,组织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3)承担污染物排放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工作。
(4)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和局领导指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7.大气环境处工作职责
(1)拟定和监督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拟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遏制大气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向好。
(3)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每日组织大气第三方会同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加密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大气污染攻坚特别行动指令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缓不利气象条件下污染物累积,改善沈阳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民众身体健康。
(4)对照大气环境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以及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重点完成列入责任状和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工作任务。
(5)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按要求向上级报送落实情况。
(6)定期向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汇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分析大气环境形势,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指定的大气环境治理工作。
8.应对气候变化处工作职责
(1)对照应对气候变化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以及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时完成,重点完成列入责任状和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工作任务。
(2)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法规及规章,拟订、监督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3)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度。
(4)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评价。
9.土壤生态环境处工作职责
(1)将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重点完成列入责任状和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工作任务。
(2)定期向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汇报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析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安排部署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的相关工作。
(4)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组织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督促相关区县制定国考点位保护方案并实施。
(5)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指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农业环境保护处工作职责
(1)对照农业环境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以及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重点完成列入责任状和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工作任务。
(2)定期向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汇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安排部署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3)组织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拟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
(4)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5)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指定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工业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工作职责
(1)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许可等资质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按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
(4)依法配合参与生态环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12.自然生态保护处工作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相关工作,拟订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
(2)依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工作。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绿盾”专项行动。
(3)指导、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4)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
(5)按照职责分工,持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
13.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省要求及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噪声功能区划。
(2)组织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噪声管理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噪声污染控制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分局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相关规章制度、辐射管理方案等;指导和监督各分局辐射监管工作。
(4)具体实施辐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组织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组织编制、修订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放射源丢失事故追查;按沈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4.生态环境应急处(安全生产处)工作职责
(1)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组织对社会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强化规范化管理。
(2)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3)推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不断充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监测队伍。
(4)组织全市一般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常态化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