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为加强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准确、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过程
在《办法》的起草后,征求了15个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评估机构及环评单位意见,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对《办法》予以完善;经我局2022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以沈环发〔2022〕38号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专家库入库遴选、专家权利和义务、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专家考核、附则”等六章十九条。
《办法》的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起草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办法》的第二章“专家库入库遴选”明确了专家入库条件、不得入库情形和入库程序。
《办法》的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专家参与技术审查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和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办法》的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明确了专家库按照行业及环境要素分类使用,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专家库抽取使用制度和实施回避的情形。
《办法》的第五章“专家考核”明确了对专家进行考核的程序和内容,对违反规定的专家实行考核扣分。专家考核以1个年度为1个记分周期,在1个记分周期内,对于累计扣10分的专家进行警告处理,对于累计扣15分的专家进行休眠1年处理,对于累计扣20分(含)的专家进行移除处理,并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对于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的专家,纳入黑名单,终身不得申请入库。
《办法》的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各分局使用审查专家要求及本办法解释权限,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