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环发〔2022〕38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
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相关处室:
《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局2022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准确、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全市“专家库”的设立、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遴选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工作领域有较深造诣,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及辽宁省内和沈阳市生态环境情况及动态;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导则、技术规范,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要求和告知程序,能够为技术审查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资深权威专家年龄适当放宽,需经本人申请、市局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
(六)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监管、审批、审查职责的人员;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人员;
(三)因身体原因不适合担任专家的人员;
(四)根据其他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入库。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均需向市局行政审批处提交入库申请资料。行政审批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报请市局审批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取消或者移除的专家,随时更新。
第七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查的技术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独立发表意见,并有权保留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负责审查的技术文件享有评审权和表决权;
(四)完成技术审查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技术咨询费;
(五)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对技术文件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技术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技术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
审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审查工作,出现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审查专家业务要求;
(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六)专家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糙滥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七)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无偿协助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第十条 审查专家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一)不得收受或索取建设单位、环评机构馈赠的财物或者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审查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提出与技术审查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宴请、旅游和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活动;
(三)不得参加审查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在技术审查会上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在评审会后再次或多次提出修改意见;
(五)不得在环评文件审查修改过程中,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取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向建设单位承揽业务;
(六)不得在技术审查工作中有明显的偏袒或者歧视现象,干预、影响审查过程和结果;不得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作出与技术审查工作有关的承诺;
(七)不得要求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补充环评导则和环评报告表格式以外的评价内容;
(八)不得利用审查工作之便向建设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
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九)不得出具模糊笼统、缺乏针对性的专家意见,不得对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出具同意通过评审的意见。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按照行业及环境要素进行分类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定期对库内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库内专家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行政审批处申请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专家库”抽取使用制度。
市、区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前(报告书项目至少在会前2日,报告表项目至少在会前1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项目类别及特点、项目所涉及的环境要素等因素,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评审专家。每名专家只能抽取一次,不得在同一项目中为抽取某一专家而多次抽取。专家不能参加审查的,当即抽取下一名专家,不得出现项目等专家现象。
为保证技术审查工作质量,两次抽取同一专家应控制时间间隔,报告书项目抽取后3日内或报告表项目抽取后2日内不得再次抽取,不足间隔时间的,在征求专家参会意见时,专家应如实告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进行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 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与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专家在技术评审之前,签署专家回避承诺书(见附件1)。
前款所述利害关系包括:
(一)受聘于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
(二)接受过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三)所审查环评文件为专家所属单位及人员参与协作编写的;
(四)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关联方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
(五)与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关联方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
(六)本人是所审项目公众参与直接利益相关方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情形的。
第五章 专家考核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在环评文件技术审查时违反下列规定,实行考核扣分。
(一)被沈阳市内各审批部门两次抽取参与技术评审间隔时间不足,未如实告知审批部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参加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踏勘现场或者不参加技术评审会议,或者擅自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评审会议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三)参与技术审查时,在审查会上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会后再次提出修改意见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四)参与技术审查时,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作出与技术审查工作有关承诺的,或者泄露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五)参与技术审查时,在环评导则和环评报告表编制格式规定的内容以外提出增加评价内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六)在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评估部门的专家考核打分中,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3次低于60分的,扣5分;
(七)与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利害关系,在参与技术审查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每次扣10分;
(八)未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个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不认真负责,缺乏针对性,遗漏项目关键内容或重大环境问题,致使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纰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九)参与技术审查时,在规定的咨询服务费外,违反廉洁纪律,以“吃、拿、卡、要、报”等方式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借机承揽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十)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或者有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一次扣20分。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专家技术审查后,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技术评估部门一起对参与技术审查的每名专家进行考核打分。考核打分表详见附件2。
各分局审批项目在完成专家技术审查打分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行政审批处邮箱(shenpichu@163.com),市局行政审批处负责每月统计专家技术审查考核打分情况,建立打分不及格台账。
第十六条 专家考核打分以一个年度为1个记分周期。在1个记分周期内,对于累计扣10分的专家进行警告处理;对于累计扣15分的专家进行休眠1年处理;对于累计扣20分(含)的专家进行移除处理,并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专家,纳入黑名单,终身不得申请入库。
市局行政审批处根据市、区两级环评审批项目专家技术审查考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市局审批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使用审查专家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专家回避承诺书
2.XXXX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审专家考核打分表
附件1
专家回避承诺书
本人在参加组织的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中,郑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受聘于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
(二)接受过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三)所审查环评文件为专家所属单位及人员参与协作编写的;
(四)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关联方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
(五)与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关联方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
(六)本人是所审项目公众参与直接利益相关方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情形的。
我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本人评审专家资格。
特此承诺。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XXXX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审专家
考核打分表
项目名称:
考核单位: 考核人:
被考核专家: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内容及标准 | 符合 (17-20分) | 比较符合 (13-16分) | 基本符合 (10-12分) | 不符合 (0-10分) |
1 | 专业理论水平 (20 分) | 专家具有满足其申请专业领域咨询服务的理论知识,并熟悉、掌握该领域最新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等。 | ||||
2 | 环评业务能力 (20 分) | 专家能够熟悉、掌握环评相关技术导则、法律法规、审批原则等要求。 | ||||
3 | 工作态度(20 分) | 专家积极参与各类技术审查或者咨询服务活动,能够科学、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 | ||||
4 | 诚信自律(20 分) |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或者咨询服务过程中,表现的诚信性和自律性情况。 | ||||
5 | 廉洁方面(20 分) | 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或个人额外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6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