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0日   来源: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处)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发挥源头防控作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0〕46号)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内容等四个相关方面的内容,起草形成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先后征求各分局、机关相关处室、执法队等部门意见,均达成一致意见。《通知》通过法规处组织律师进行的合法审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四个方面的管理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内容建设项目事中监管的六项内容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性及编制质量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及监测的开展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及监察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及建设项目监管7项内容监管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环境应急情况后评价执行情况等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二是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监管方式、监管频次要求。规定审批部门强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按季度开展环评质量技术复核工作;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影响类)项目至少现场检查3,对其他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至少现场检查2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及即来即办项目、打捆环评项目、区域评估项目至少现场检查1次环境影响备案类项目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率不低于20%。三是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程序。这是本次《通知》新增内容。主要对全市通办、即来即办、打捆环评、区域评估及一般建设项目的移交与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在“全市通办”项目移交时,接件分局审批部门向属地分局审批部门移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等材料;移交“即来即办”项目时,分局审批部门应向分局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质性审批意见移交“打捆环评”项目时,分局审批部门向分局执法部门提供打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同时提供打捆环评全部项目名单移交“区域评估”差异化准入项目时,分局审批部门向分局执法部门提供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四是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问题的监督管理。这也是本次《通知》新增内容。主要针对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自主验收、未自主备案存在的问题以及积极推进即来即办、打捆环评、区域评估、后评价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其他规定

要求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