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发挥源头防控作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就全市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一)事中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事中监管事项主要包括:
1.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性及编制质量情况:主要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管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公开情况:主要检查其环评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批建相符、是否进行公示。
3.监管施工期环境监理及监测的开展情况:主要检查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进行定期开展监测。同时,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是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破坏措施 ;是否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是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等情况开展检查。
4.监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主要检查其建设项目性质、地点、内容、规模、总平面布置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一致性情况;验收监测报告编制、验收意见及专家验收意见提出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5.监管排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主要检查其是否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6.监管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及监察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二)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事后监管事项主要包括:
1.监管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其是否申领排污许可证,环评要求是否纳入许可证管理,是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是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总量等要求进行排污。
2.监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设施不正常运行、不正常维护导致设施故障以及投药与操作错误导致设施运行问题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3.监管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检查其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方式是否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和验收规定。对存在不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方式进行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监管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危废转运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 第19号令)的有关要求,依法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察。
6.监管环境应急情况:主要检查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预案落实情况、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后,对后续整改要求进行后督察。
7.监管后评价执行情况:对化工、电镀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检查其是否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对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审批部门要强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执法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程序性、实体性违法违规问题。
(二)明确监管频次。审批部门结合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实施环评文件日常考核监管,按季度开展环评质量技术复核。执法部门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影响类)项目至少现场检查3次,对其他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至少现场检查2次;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及即来即办项目、打捆环评项目、区域评估项目至少现场检查1次;环境影响备案类项目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率不低于20%。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列入执法部门日常环境监管,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监督性检查。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程序
(一)一般建设项目的移交及监管情况反馈
1.市局、分局审批部门每周一将本辖区《沈阳市XX生态环境分局___月___周新审批建设项目移交汇总表》(附件1)连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等材料一并移交分局执法部门。
2.分局执法部门对审批部门移交的项目采取“双随机”检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日常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执法监管。
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应查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分别按照事中监管清单和事后监管清单要求,列出现场检查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分局执法部门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沈阳市XX生态环境分局___月份建设项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 )、《沈阳市XX生态环境分局___月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分类汇总表》(详见附件3 )及建设项目执法监管工作小结,返回分局审批部门,同时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查。
3.分局审批部门将《沈阳市XX生态环境分局___月份建设项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汇总表》、《沈阳市XX生态环境分局___月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分类汇总表》及建设项目执法监管小结上报市局审批处邮箱shenpichu@163.com 。
4.市局审批处汇总全市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做出月工作总结,向市局主管领导汇报。
(二)全市通办、即来即办、打捆环评、区域评估类建设项目的移交与监管
1.移交“全市通办”项目:接件分局审批部门向属地分局审批部门移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等材料;属地分局审批部门将上述材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质性审批意见一并移交分局执法部门。
2.移交“即来即办”项目:分局审批部门应向分局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质性审批意见。
3.移交“打捆环评”项目:分局审批部门应向分局执法部门提供打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同时提供打捆环评全部项目名单。
4.移交“区域评估”差异化准入项目:分局审批部门应向分局执法部门提供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对于评估区域的许可准入、告知承诺制准入项目同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对评估区域一本制准入项目提供区域评估报告中一本制准入清单。
(三)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及技术复核
审批部门按照《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和技术复核程序规定(试行)》要求,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并按季度开展技术复核工作,对发现环评编制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失信记分和移交执法部门立案处理。
(四)建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台账
市执法队负责制定并指导各分局建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并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台账抽查情况在全局进行通报。
四、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问题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做好“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各单位要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未经审批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未经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监管。各单位要持续做好“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对“自主验收”建设项目要注重检查其是否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分期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完成改正、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弄虚作假等八类问题。同时,要对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开展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园区规划环评不相符等问题,发现环境违法问题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进一步加大“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对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其主体工程已经投产生产或使用的,执法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验收期限内及时完成验收工作,对超过验收期限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处罚。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分期开展验收工作。对“未批先建”项目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依法予以处罚。
4.进一步跟进“未自主备案”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在“双随机”检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日常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未进行依法备案的,执法部门应全面跟进,及时了解项目情况,责令建设单位立即进行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5.进一步加强“即来即办”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环评“即来即办”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要在做出环评批复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实质性审查,对不符合环评“即来即办”审批项目依法予以撤销。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予以严肃处罚,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6.进一步推进“打捆环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执法部门要强化“打捆环评”项目的监管,重点检查打捆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环评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申领等情况,依法监督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各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7.进一步夯实“区域评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符合“区域评估”差异化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执法部门要全面加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
8.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后评价”监管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化工、电镀等高风险行业存在的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应告知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企业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将编制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进行备案。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如有不作为、慢作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沈阳市XX生态环境分局__月__周新审批建设项目移交汇总表
2.沈阳市XX生态环境分局__月份建设项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汇总表
3.沈阳市XX生态环境分局__月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分类汇总表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0日
(正式文件在印发后发至各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