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及省、市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分解落实国家及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按照法定职责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核与辐射的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十)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实行市、区县(市)垂直管理体制,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