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政务信息、新闻宣传、舆情管理、政务公开(主动公开事项)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沈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工作实绩考核。
(三)综合处(改革办公室)。拟订全市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调查研究,参与拟订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承担全局性重要文字综合工作。负责全市生态安全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四)法规处(营商环境建设处)。负责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组织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听证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五)科技财务处(国际合作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组织国家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部门预算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和指导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按照法定职责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六)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大气、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关配套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老旧车淘汰工作。
(七)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统筹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按规定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本地区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发展规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负责指导各派出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批工作。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监督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拟订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综合分析、水体污染源调查和水环境质量评价,对全市地表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指导协调入海河流的总氮管控。负责入河排污口许可管理。
(九)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监测处。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政策和措施,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推进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等工作,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
(十)土壤生态环境处(水源监管处)。拟订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管理,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及优先监管地块风险管控,监督指导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一)农业环境保护处。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拟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固体废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落实上级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十四)噪声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噪声、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统筹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组织开展法定职责范围内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安全许可业务管理。
(十五)生态环境应急处(安全生产处)。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应急预警和现场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一般和较大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牵头协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完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