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6年10月12日作出的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建设沈阳分院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2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0月1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0月12日-2026年10月1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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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建设沈阳分院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沈环和平审字〔2026〕4号

2026年10月12日

关于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建设沈阳分院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