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6年8月11日作出的新民市刘文宝粮食收购站新增粮食烘干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1日 来源: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8月1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8月11日-2026年8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87506638 87506638(传真) 邮编:110300
联系地址: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新民市刘文宝粮食收购站新增粮食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新民审字〔2026〕12号 | 2026年8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