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的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青年大街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来源: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113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1113-202411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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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青年大街院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沈环和平审字﹝2024﹞6号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青年大街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