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准确、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2年第10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相关事项专项整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遴选、审查合格后入选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市、区两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全市专家库的设立和日常管理,专家使用部门(市、区两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负责专家考核。
第二章 专家入库遴选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及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技术审查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在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环境振动、土壤环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生态环境、水陆生生态、环境风险、环境监测、电磁辐射、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等环保相关工作领域有较深造诣,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四)原则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证书,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的资深权威专家年龄适当放宽至70周岁,需经本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
(六)无严重失信行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5年内无各级专家库出库记录的;
(八)公职人员辞职或退休的,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公职人员离职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活动的限制性要求。
第六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因超龄、身体原因等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
(二)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审批、监管职责的在职人员;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移出专家库情形的;
(五)根据其他相关规定,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方式提出申请。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退休人员除外)。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入库专家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提交入库申请材料,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将拟入库名单提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入选专家库,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请入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库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四)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有);
(五)所在单位推荐意见(退休人员除外);
(六)辞职、退休公职人员承诺书(仅辞职、退休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审查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所审查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三)完成审查、复核等相关工作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审查会议,提前阅研相关资料,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技术审查过程中不得作出刻意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取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影响审查公正性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审查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审查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技术审查中发现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有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
(六)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业要求,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专家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行业类别、专家擅长专业领域等对入库专家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档案。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专家信息档案。入库专家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申请信息更新。
第十三条严格专家抽取。专家使用部门负责技术评审的专家抽取工作。抽取工作原则上应当通过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项目特点等因素随机抽取,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在国家、辽宁省或沈阳市任一级别的专家库内。经专家本人确认不能参加技术审查的,应当即时抽取下一名专家替补,不得出现“项目等专家”现象。专家抽取可不定期邀请本单位纪检部门人员参与监督。
重大、敏感和特殊建设项目确有需要的,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库外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生态环境分局审批项目临时选用库外专家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备案。技术审查工作结束后,有必要入库的临时特邀专家,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入库。涉密项目专家抽取按照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同一专家在报告书项目3日内或报告表项目2日内被不同单位同时抽中的,专家本人应当主动告知后抽中的单位。后抽中的单位应当重新抽取专家。若因项目需要且专家本人承诺有能力保质保量完成技术审查的,在专家出具书面承诺的情况下,也可不重新抽取。
第十四条 严格回避制度。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与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专家在技术评审之前,应签署回避承诺书。
前款所述利益关系及利害关系包括:
(一)受聘于所审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
(二)接受过所审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三)所审环评文件为专家所属单位及人员参与协作编写的;
(四)与所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关联方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
(五)与所审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关联方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
(六)本人是所审项目公众参与直接利益相关方的;
(七)具有其他有可能妨碍技术审查公正性情形的。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调整。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在官网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出现严重问题及时移出专家库。
第五章 专家考核
第十六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专家考核工作。专家使用部门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完成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专家使用部门应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分,填写专家日常考核评分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分局审批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评估评审项目的专家考核打分表PDF扫描版汇总上报至市局行政审批处邮箱(shenpichu@163.com)。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在对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考核扣分:
(一)连续被专家使用部门两次抽取参与技术审查时间间隔不足(报告书项目3日内、报告表项目2日内),未如实告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已确定参会的专家,无故不参加技术审查会或现场踏勘,或者未经同意擅自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评审会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三)在技术审查会上未一次性告知,会后反复提出修改意见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四)参与技术审查时,在环评导则和环评文件编制格式规定的内容以外提出增加评价内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五)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3次专家日常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扣5分;
(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出具的专家意见不具针对性,导致审查的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遗漏,每发现一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移出专家库。
(七)违反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八)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处罚,或者有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一次扣20分。
第十九条 专家考核打分以每自然年为1个记分周期。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10分(含)-15分的专家进行警告处理;累计扣15分(含)-20分的专家进行休眠1年处理;累计扣20分(含)以上的专家移出专家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使用部门的考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相关情况通报各生态环境分局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有关专家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情况经核实无误的,纳入对专家的记分管理。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守秘密,严禁任何人泄露投诉举报情况和个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信用档案。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共同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专家在开展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情况,并将专家个人信用情况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环发〔2022〕38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