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畜禽养殖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3日   来源:农业处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掌握我市畜禽养殖底数,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建立沈阳市畜禽养殖底数摸清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联动工作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底数摸清机制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要求,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每年3月底前将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计划及备案统计表抄送同级农业农村局。同时,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排查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养殖场,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备案并赋码。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排查发现的新增畜禽养殖场要及时录入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要将畜禽养殖场提供的养殖数据(存、出栏量)与日常检疫等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同时与生态环境分局抄送的畜禽养殖场备案信息进行对比,要据实填报,对于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需说明情况,并填报畜禽养殖场统计表。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联合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认定,共同出具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合格证明文件。针对粪污处理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指导,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交流,及时会商,动态更新畜禽养殖场数量,确保掌握的信息统一、准确,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每年4月份前要将上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抄送生态环境分局,并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等问题畜禽养殖场,及时规范移交或推送生态环境分局处理。

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每半年要将有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场处罚及整改情况通报给同级农业农村局,对农业农村局移交的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等问题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受到行政处罚的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信息后,两个部门要将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违法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和实施监管的重要考量因素

对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生态环境分局处罚通知之日起,不再列为畜牧业补助补贴对象。接到生态环境分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报后,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才能继续享受有关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职能分工,指导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有效实施联动工作机制,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会商解决。

(二)压实工作责任

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全力推进畜禽养殖联动工作机制的有效实施,督促畜禽养殖场落实主体责任,准确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确保工作机制有效运行。

(三)规范填写信息

对于有营业执照的畜禽养殖场,要填写营业执照上标准名称,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无营业执照的畜禽养殖场,要填写户主姓名,并填写身份证号或按照上级备案有关要求规范填写。

(四)及时报送情况

每年3月底前,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将掌握的畜禽养殖场数量等信息进行会商,查缺补漏、统一畜禽养殖场备案数量,4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计划备案统计表、畜禽养殖场统计表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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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建立畜禽养殖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建立畜禽养殖联动机制的通知》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