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准入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5日   来源:审批处

各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处、总量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快速落地,引导项目优化布局规范发展,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准入限制类文件进行精准解读,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准入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涉VOCs建设项目准入要求

(一)《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仅对13个重点行业(详见附件)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有进入园区的要求,对改、扩建项目没有进入园区的要求。

(二)对依据《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需要进入园区的13个重点行业所建项目,可以进入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也可以进入各区、县(市)政府确认的四界明晰、产业发展定位明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域。鼓励同类行业集中发展。

(三)13个重点行业以外新建VOCs项目,没有进入园区的明确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涉化工艺行业准入要求

(一)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信发〔2022〕93号)文件要求,对于提升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油品质量升级、资源类、清洁能源类及为其他行业配套的项目,不受进入化工园审批的限制。

(二)化工行业项目是指按企业主要生产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判定为化工行业类别的项目,企业非主要生产活动中有涉化工艺的建设项目,不受进入化工园审批的限制。

(三)按照辽宁省工信厅对化工行业管理范围的界定,化工行业不包括以下行业:2624复混肥料制造、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9其他肥料制造、2632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667动物胶制造、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项目。

三、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燃气锅炉准入要求

(一)按照《沈阳市“十四五”城市民用供热规划》(以下简称《供热规划》)提出的“在规划期间,通过减少燃煤锅炉数量和减少供热燃煤用量‘两减’手段,实现清洁取暖率和清洁能源供热比例‘两增’目标”,清洁能源供热比例从目前的4.2%,力争2025年增加到20%,到2030年增加到30%,到2025年新增供热需求由清洁能源全覆盖的目标。新建燃气供暖锅炉项目为《供热规划》鼓励项目。

(二)鼓励全市新增民用供暖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天然气锅炉和分散式燃气壁挂炉的形式,鼓励企业生产供气采取清洁燃气锅炉。新建燃气供暖锅炉应安装低氮燃烧装置,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三)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宜电则电”要求,不支持电蓄热锅炉改建燃气锅炉。

四、进一步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审批实施范围

在大东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区域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范围扩大至沈阳市全域,并联审批办理参照《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沈环发﹝2022﹞4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明确打捆环评审批实施范围

在中德园、汽车城、雪松开发区、康平朝阳工业园试点区域的基础上,将打捆环评审批范围扩大至沈阳市全域,审批程序办理参照《沈阳市小微企业打捆环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沈环发〔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点行业的行业代码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行业的行业代码

序号

排放行业

行业代码

1

石化

石化炼制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51)

石油化工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

2

化工

农药制造(C263)、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兽用药品制造(C274)、生物药品制造(C275)、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染料制造(C2645)、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C264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炼焦(2521)、煤制合成气生产(2522)

3

工业涂装

家具制造业(C21)、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2223)金属制品制造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不含C3825光伏)、仪器仪表制造业(C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

4

包装印刷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5

合成革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C2925)

6

制鞋

制鞋业(C195)

7

化纤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1)、合成纤维制造(C282)

8

纺织印染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

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橡胶制品业(C291)、塑料制品业(C292)

10

仓储业

其他仓储业(C5990,主要指油品和液体有机化学品)

11

木业

木材加工(C201)、人造板制造(C202)、木制品制造(C203,不包括木制家具的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C204)

12

电子信息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C3825)

13

钢铁行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准入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准入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