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环发〔2022〕66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
细化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沈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等规定,现就印发实施《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的实施工作
《清单》是对《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中生态环境领域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的具体化和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排污许可、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畜禽废弃物污染防治6个方面,共21个不予处罚事项。各执法单位要遵照执行,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满足免罚事项中的全部免罚条件方可适用,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除《清单》之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罚或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正向改造,未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稳定达标排放,及时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
(二)当事人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经裁量违法行为系轻微或一般的可以免予处罚;违法行为系较重或严重的,可以在原违法行为裁量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三)当事人积极检举揭发,经核实其检举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超过当事人原违法行为的,可以在原违法行为裁量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处罚,原违法行为裁量系轻微的,可以免予处罚。
《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清单》的规定。《清单》中的“初次违法”为三年内当事人无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
《清单》仅是针对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的细化,不能涵盖所有依法不予处罚情形,其他不予处罚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形,依法适用。
三、严格规范《清单》的实施程序
对于《清单》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执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做好记录,综合具体情形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清单》的范围。对于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指导,告知相对人可以适用《清单》的具体要求,并及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整改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执法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执行相关审核程序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执法部门应当做好不予处罚案件的过程记录、结案、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四、加强《清单》的监督检查
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适时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根据实践的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同时还将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或者滥用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 行)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复查要求 |
1 | 建设项目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1、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 | 1、项目未恢复原状或取得批复前每月不少于1次复查。 |
2 | 建设项目 | 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或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完成备案后,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监测。 |
3 | 建设项目 | 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 1、对未关停的项目,验收完成前每月不少于1次复查。 |
4 | 排污许可 | 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5 | 排污许可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6 | 排污许可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7 | 排污许可 |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 行)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复查要求 |
8 | 排污许可 | 对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9 | 排污许可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0 | 水污染防治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1 | 大气污染防治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等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2 | 大气污染防治 |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3 | 大气污染防治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4 | 大气污染防治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 1、企业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测后实施混煤,混煤经有资质三方监测煤质已经达标的。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5 | 大气污染防治 | 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 行)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复查要求 |
16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7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8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19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20 | 畜禽废弃物污染防治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5、该项目不属于报告书项目。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
21 | 畜禽废弃物污染防治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5、该项目不属于报告书项目。 | 应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作为特殊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