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全过程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全过程公开实施方案》业经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全过程公开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省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明确各个环节审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环评审批“在阳光下服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公众或利益相关人实时查询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信息的目标,建立全过程、全覆盖的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全市建设环评审批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依法全面公开,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公开途径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平台(http://open.sypgzx.com)(以下简称“公开平台”)进行全社会公开,公众可实时查询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全过程信息。
四、公开范围
市、区两级环评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建设项目。
五、公开主体
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审批部门负责预审、受理、审批审核、办结等环节的信息公开及自行审查项目的自行评审、现场踏勘环节信息公开;委托技术评估的项目由评估机构主管的审批部门负责落实技术评估现场踏勘环节信息公开。对于无法律依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信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六、公开内容
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的通知》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并在“公开平台”对各个环节办理信息同步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预审、受理(含受理公示)、技术评估现场踏勘、审批审核(含拟审批公示)、办结(含决定公告)。
1.预审阶段:公开接件时间、经办人及部门、预审结果(根据不同情形公开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信息。
2.受理阶段:公开受理公示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受理公示说明、经办人及部门、建设项目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的项目还需公开环评“即来即办”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含不宜公开情况说明)和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即来即办承诺书等信息。
3.技术评估现场踏勘阶段:
委托评估的公开委托日期,项目负责人,评估机构,现场踏勘及技术审查时间,环评文件修改、技术评估文件,评估中止及启动、撤件情形的公示,否决情形的公示等信息。
自行评审的公开办理日期、经办人及部门、现场踏勘及技术审查、环评文件修改、评审中止及启动、撤件情形的公示、否决情形的公示等信息。
4.审批审核阶段:公开集体审议日期、集体审议结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拟审批公示(包括拟审批公示说明、听证权利告知、联系方式、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信息),不予批准公示(包括审批结论、审批日期、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等信息。
5.办结阶段:公开办结日期、经办人、经办部门、审批决定公告(包括审批决定公告公示说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联系方式、环评文件最终批准版、批复文件、文号、发文时间),即来即办的项目还需公开实质性审查意见及日期等信息。
如相关政策规定或环评审批流程发生变化,公开内容将做出相应调整。
七、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公开时效。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市、区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办理流程、时限及时予以公开,各审批部门负责人作为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对信息公开质量及时效负责。
二是严格落实考核。市局审批处每月对全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全过程公开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我局“振兴新突破 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评比。
三是回应社会监督。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公众监督反馈方式,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或举报的环评违法问题,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并反馈。
四是实施追责问责。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各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信息全过程公开,实现沈阳环评审批“在阳光下服务”,对于不严格执行全过程公开、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严肃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