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沈阳市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祝金琥
联系电话:24864097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人:陈萍萍
联系电话:22768161
沈阳市公安局联系人:夏彬
联系电话:22528835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局
2022年5月10日
沈阳市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22〕9号)要求,持续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现决定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针对危险废物领域,严打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尤其对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农药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针对自动监测领域,严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升自动监测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严管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农药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重点打击下列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4.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5.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6.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
(二)严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问题,重点打击下列自动监测违法犯罪行为。
1.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2.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5月15日)
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三部门形成工作对接,梳理辖区工作重点,明确整治对象,做好全面动员。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9月30日)
危险废物领域,要对全部危险废物加强监管,重点针对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农药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等行业开展线索摸排、企业排查工作;自动监测领域,严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查明其数据真实性。同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1日—10月8日)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辖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梳理典型做法形成工作经验,自查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于10月8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协助查询、互调信息的通道,三部门要每月进行1次信息交流和整合,共享涉案线索,通报案件办理进展,尤其要及时固定疑似案件违法证据,缩短案件初查时间。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办案结果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为现场危废处置、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工作预留时间,做到无缝衔接。
(二)建立案件联合会商机制
建立案件联合会商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疑难案件,必要时可发起联合会商申请,司法部门需提前介入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关建议或意见。三部门要在会商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会商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和会商内容,并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商,确保案件得到有效处理,严防案件延误。
(三)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
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遇到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或环保、公安两部门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启动联合办案。在现场调查或侦查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重点对环评审批验收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重点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现场取证和勘验检查工作。
(四)全面归集问题线索
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梳理群众投诉举报、第三方移交、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排污许可平台、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等,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研判,梳理案件线索,及时、精准开展执法行动。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密切关注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空间,及时发现、整合情报线索,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研判,紧盯异常活动,挖掘案件线索,及时落地核查。
(五)深挖违法犯罪问题根源
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向上游产废单位、中间收集单位、下游经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深入挖掘危险废物行业乱象和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对符合行政拘留条件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同步移送扫黑办;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应当延伸检查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对非法链条上的所有单位要查处到位。
(六)严查重点单位重点问题
针对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企业,各单位重点抓住收集单位这个中间环节,并深挖上下游违法问题;涉精(蒸)馏残渣、废酸企业,重点抓住产废企业这个源头,从危险废物台账、转移联单、账务记录等延伸排查;涉农药废物企业,重点抓住废旧物品收集企业,特别是城郊、乡镇废旧物品收购站;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重点关注危废处置价格偏离市场定价,联单实际转移量远远低于企业经营许可审批量,以及危险废物自处置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点通过在线数据中分析梳理案件线索。
五、任务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组织、主动作为,完善案件信息移交移送、调查处理、协调配合、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废物鉴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固定等工作技术支持,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对重大案件,要组织专项督导,落实对重大案件的提级查办、联合挂牌办理。对适用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联合检察机关开展生态修复金预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复尽修复”。
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出击,要将打击活动与"昆仑2022”专项行动有机衔接,一体推进。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开展破案攻坚。要主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打击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及时受理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立案侦查,用足专业手段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及时抓捕涉案人员,摧毁斩断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准确把握打击危险废物环境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严格法律适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对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要及时审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依法对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工作、公安机关立案工作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单位要在全市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形成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具体任务和时间安排,形成三部门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查严办违法犯罪案件
各单位要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遇到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抽调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执法办案业务骨干,配备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支撑团队,指导和协助办案。
(三)及时启动损害赔偿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应按照《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要求,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四)加强宣传引导
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针对相关企业开展环境义务告知工作;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主动发现、参与监督并积极举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问题。
(五)强化工作调度和考核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本次专项行动实行月通报制度,省厅每月统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相关工作列入执法工作考核内容。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协调工作,汇总好本辖区案件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上报。
附件:1.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调度表(刑事案件)
2.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调度表
(行政处罚案件)
3.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
况调度表
【附件1、2】 2022年度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调度表.xlsx
【附件3】 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调度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