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1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处室、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经研究,现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5日

(联系人:戴丽华  联系电话13609899363)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生态环境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地方法规、办法、方案等);

2.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开展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坚持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及各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队信访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各生态环境分局也应当成立本单位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推进本单位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决策的拟定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评估主体),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队信访处)负责全程协调、指导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局法规处、服务中心(信息)、科财处等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法律支撑、舆情监控、稳评经费的保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在重大决策作出之前,评估主体应当组织对重大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预防,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稳定动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的预测、研判、规避和化解工作,防止和克服因决策偏差而引发的不稳定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稳定的转变。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自行开展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保证第三方机构独立地位,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评估主体确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论、制定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据。

第八条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合法性:重大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生态环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合理性: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3.可行性:重大决策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的总体水平,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

4.可控性:重大决策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有无制定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简易评估程序、普通评估程序和特殊评估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评估主体经分析认为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可以选择简易程序进行评估,即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社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登记表。

普通程序是指评估主体经分析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事项,即在严格执行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化解部分矛盾后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的基础上,编制、评审和备案评估报告。

特殊程序是指评估主体经初步研判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应按照特殊程序进行评估,即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针对事项的特殊性,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群体、重点人员的风险排查、防范和控制。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普通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提出重大决策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的具体方式、责任领导、参加人员、拟征询意见的范围及方法、工作进度安排等事项。

2.充分听取意见。将决策事项通过信息公开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了解重大事项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评估主体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所评估的重大决策相关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3.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4.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即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5.编制评估报告。研究提出对策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建议。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点,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6.评审评估报告。完成评估报告编制后,评估主体应当组织相关机构、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和社会代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7.经评审后,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主体。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的作出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决策事项为中风险等级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应当按照化解风险工作预案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决策事项为低风险等级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作出决策后,将评估报告、审查结论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件送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评估主体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稳控措施无法有效化解时,应当报请决策主体视情况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职尽责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确保社会政治和谐稳定。如未经评估擅自做主,造成重大纠纷、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执法队信访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文件链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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