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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批准沈阳和平刘芳口腔诊所等24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阳和平刘芳口腔诊所等24家辐射安全许可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现予以通告,公告有效期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通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31912713  传真:024-31912713 邮编:110166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环保窗口)

   

    批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单

附件: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安全许可证2024年第3季度公开信息

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安全许可证2024年第3季度公开信息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