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发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国办发〔2023〕14号),以及辽宁省和沈阳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市委、市政府将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列入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十大产业集群之一,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领导的安排,依据《辽宁省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辽环发〔2023〕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2024年7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沈阳市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为推进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行动指引和政策支持,积极推动本产业引资、引技、引智合作,加快建链、补链、强链、延链,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工作过程
《若干措施》起草完成后,先后两轮征求了23个相关地区及单位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修改完善的《若干措施》通过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25年3月12日以“沈环发〔2025〕5号”文件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二十条内容,在现行已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沈阳市适用于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信贷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
第一条为产业扶植方向,概括性提出了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加速发展的相关内容。
第二条至第七条为支持绿色发展政策,提出了技术改造、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绿色品牌创建、节能降碳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为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提出了科技攻关、规模提升、创新主体和创新团队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和补助政策,汇集了产业人才引进及水平提升、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的人才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为信贷融资政策,提出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降低节能环保企业信贷融资成本等帮助企业融资方面的政策。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为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专用设备和节能节水设备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为鼓励企业参与国家“两重两新”行动,争取重大支持、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为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