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印发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为更好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现将《目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审批权限调整的背景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辽环发〔2024〕27号)要求,有效提升我市环评审批服务效能,重新划分、明确市、区两级环评审批权限,我局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二、哪些建设项目环评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报告书项目,以及列入《目录》的报告表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三、哪些建设项目环评由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
四、此次权限调整后审批权限的主要变化
省厅仅审批我市环境治理业报告书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
市局将承接省厅下放的采矿、石化、电力、交通等行业报告书项目、工业用x射线装置报告表项目及全部涉密工程项目;上收了原分局审批的装备制造等全部报告书项目和调味品发酵制品、陶瓷制品制造、医疗废物处置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除单纯收集、贮存的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和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其他公园、缆车索道建设、输油管网和危险品输送管线等行业报告表项目;
原市局审批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采矿项目中单纯矿石破碎集运、单纯收集贮存涉重物质及危废等行业报告表项目,下放至各分局审批。
五、审批后建设项目发生变化怎么办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六、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是完善环评审批制度。各分局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程序、全过程公开流程和集体审议制度,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核发工作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强化审批保障服务。各分局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持续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帮扶,确保环评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三是构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