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指导和帮助公众和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此,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基准基础之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自由裁量处罚标准。因此,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导意见》包括总则和附表两部分。其中,总则部分对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附表列举了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裁量规则,涵盖大气、水、土壤、固(危)废、噪声、畜禽养殖、排污许可等类型。
四、《指导意见》有哪些特点
一是科学、合理、精确计算处罚金额。通过裁量因子和比例的适当设置,《指导意见》合理地缩小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实现了对相同的违法情形给予相似的处理,从根本上消除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不公开性、不公正性。
二是以法治手段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从一处罚、分别处罚等具体规定,最大程度体现和实现过罚相当,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营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
五、《指导意见》何时实行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立案的,按照此前的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施行后立案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广大市民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