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生物质燃料燃烧锅炉的建设及管理,合理推进生物质燃料利用,充分发挥生物质燃料的低污、低碳协同优势,结合沈阳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印发背景
2017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规范生物质燃料锅炉的建设与管理。随着末端治理技术的发展及散煤替代等工作需要,现行政策中关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吨位限制、燃烧方式限制、排放要求等与现行推进生物质燃料利用,充分发挥生物质燃料的低污、低碳协同优势的需求不相适应。为此,结合沈阳实际,重新印发《通知》,对相应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优化。
二、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的区域与容量规定
一是关于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全市范围内可依法依规建设容量大于65蒸吨/小时的锅炉。
二是关于生物质燃料民用供热锅炉,在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覆盖的区域内,允许建设符合规划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并可对符合规划的燃煤锅炉实施等容量替代。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内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不限制容量。
三是关于非民用供热用途生物质燃料锅炉,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建设。对于三环路以外的区域,建成区范围内可以安装使用单台容量3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建成区以外区域,不限制锅炉容量。
四是关于不允许建设的区域,明确已经实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和属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不允许新建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及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区域,禁止安装使用生物质燃料锅炉。
三、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是对于新建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明确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二是对于新建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城市供热规划覆盖的区域内各种容量的,以及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的非建成区范围内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的非建成区范围内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三是对于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位于城市建成区之外的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四是对于执行超低排放标准范围之外的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若采用生物质燃料气化燃烧(带独立气化设备)方式,需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四、生物质燃料锅炉的要求
一是安装使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必须是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不得安装生物质和燃煤混用锅炉,禁止掺烧高污染燃料;同时,锅炉技术参数达到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二是生物质燃料锅炉必须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硝等治理设施。
五、管理要求
一是原则上禁止已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或已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供热单位再改为生物质燃料锅炉。
二是针对现有生物质燃料锅炉,需要开展治理设施提效升级改造,要求在于2024年底前整改完毕,达到达到本通知提出的排放要求。
三是位于城市供热规划覆盖区域内的现有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城市供热规划覆盖区域外65蒸吨/小时以上的民用供热用途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按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相关要求,在2024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四是单台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需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
五是生物质燃料锅炉的建设需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六是《通知》遵循了生物质燃料锅炉管理从严原则,当各类产业园区存在严于本通知的管理政策要求或上级出台更严格的政策要求时,相应政策要求执行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