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来源:行政审批处

一、方案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省厅关于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作要求,从建设单位供给侧出发,着眼企业的需求,根据过去在同一窗口重复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两种许可串联审批时间较长的现实情况,积极对标对表学习上海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咨询环评与排污许可等管理专家意见,专题研究形成了《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试点目标、试点范围、试点时限、试点原则、试点内容和试点要求六个部分。

(一)试点目标。明确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并联审批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范围。明确大东、苏家屯、经开3个试点区域。

(三)试点时限。明确试点时限为方案下发之日起二年。

(四)试点原则。明确企业自愿,新、改、扩建项目为主和市级统筹的原则。

(五)试点内容。一是在建设单位提交环评审批报审材料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分申请材料可以共享环评文件内容,已批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材料免于提交。二是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实行分类实施,简化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方式和形式,减少变更次数,提高办事效率。三是重构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流程,实现两项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大幅缩减审批时限。

(六)试点要求。提出了高度重视、强化舆论宣传、不断总结经验和做好全程业务培训与指导的工作要求。

为了保障《方案》顺利实施,制定了《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四个方面详细内容,方便企业具体事项办理时使用

三、办理流程

1.一窗受理

在建设单位进行电话或窗口现场等方式咨询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核发时,各分局大厅窗口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办理改革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可自愿申请全流程参与本次并联办理试点。

建设单位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网、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或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环评文件等)。“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信息,提交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承诺书等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承诺在调试及验收前,根据建设阶段变动情形,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申请可共享提交环评文件内容。

2.同步审批

对环评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在1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进行环评文件受理公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并委托技术评估。

对于实施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应在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要求,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开展受理前前期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完善排污许可申报材料。

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通过技术评审后,审批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受理排污许可核发申请,由审批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科室对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进行同步集体审议。

3.一次办结

对于通过集体审议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拟审批公示时;对于需要进行排污许可证拟核发公示的项目,同步进行拟核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完成拟审批公示后,在决定公告同时,应在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内在“沈阳市一体化平台”和“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决定,同步发放环评文件电子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将两项许可纸质版本同步送达建设单位。

4.变更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调试和运行,建设项目若发生变动,按照变动发生的阶段分别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

四、并联审批改革试点意义

开展环评文件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并联审批”改革,改变过去两种许可串联审批模式,缩短办理时间持证后若建设单位发生变动,可按照本指南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简化变更形式,减少变更次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可采用持证后自行监测等相关数据编制验收报告,减少验收工作量、降低验收成本,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便利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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