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服务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3日   来源:行政审批处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服务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环评领域专项整治,强化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技术结论负责的法律要求,持续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高效服务沈阳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工作过程

《规范》的起草完成后,先后征求了15个分局、相关各处室及驻沈环评单位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经我局2022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以沈环发〔2022〕39号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包括十一条内容。

《规范》第一、二、三条明确了起草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规范》第四条明确了技术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10服务准则。包括技术评估单位不得同时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不得与环评机构及被评审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政、保密和回避等规定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得收取咨询费、劳务费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其他财物等相关要求。

《规范》第五条明确了技术评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批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解决技术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快推进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早日完成

《规范》第六、七条明确了每个项目完成技术评估服务工作后,由审批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对技术评估单位及服务人员进行考核打分对累计3个项目评估服务打分不合格的评估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累计5个项目评估服务不合格的评估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规范》第八、九条明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可以通过来访、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对于查实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范》第十条明确了市局机关纪委、行政审批处负责对本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局行政审批处应当不定期对各评估机构技术评估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对于评估服务中存在违反本规范行为或评估服务不合格的,委托其评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技术评估单位进行违约处理

规范》第十一条明确了本服务规范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解释。

规范》第十二条明确了本服务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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