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和过程
自2020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市实施以来,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解决现实问题、理顺工作,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等几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82号)和《沈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本《规程》。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与专家、律师深入探讨,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沟通并达成一致。
二、主要内容
《规程》共分七章共三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主要包括《规程》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办案主体单位、案件办理要求及完成时限,明确“谁立案、谁调查、谁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为调查与鉴定评估。共5条,主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启动条件、调查内容、赔偿义务人、鉴定评估及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磋商。共8条,主要明确磋商主体、磋商启动条件、磋商发起、磋商程序、磋商次数以及磋商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诉讼。共2条,主要明确提起诉讼的条件,诉讼过程应对等内容。
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共4条,主要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概念、修复程序、修复终结、强制执行等。
第六章程序衔接。共4条,主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环境行政处罚衔接以及环境刑事程序衔接,有效解决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面临环境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等方面的困扰。
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是明确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