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准则(试行)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沈阳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
答: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准则》的适用范围包含哪些?
答:沈阳市、区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备案等环评审批服务工作。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什么针对性的服务措施?
答: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针对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个性化服务措施。
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重点项目,建立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并动态更新,加强提前介入、跟踪指导和主动服务。
对环评备案类建设项目,企业通过窗口、电话、微信等方式咨询时,主动告知企业备案程序和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前,由专人负责主动指导企业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填报备案信息,直到帮助企业备案完成为止。(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告知企业无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企业因办理其它业务需要提供有关环评审批手续方面证明材料时,属地分局必须无条件出具相关说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脱和拒绝不办。
环评文件有哪些报送方式?
答: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窗口、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报批环评。环评审批部门均应受理,不得随意限制企业报送方式。
环评审批接件人员哪些要求属于不规范行为?
答:严禁环评审批接件人员出现下列行为:
1、以不知道、不了解项目环评为由,拒不接件。
2、在法律规定的受理要件以外,增加受理条件。
3、把其它应当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与环评审批捆绑。
4、以专家把关、领导审查为由,迟迟不做出接受申请与否的决定。
5、其它人为设卡,拒绝接件行为。
环评文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需多久可以走入评审程序?
答:1、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委托。
2、技术评估和自行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程序规定》确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
3、不得以审批人员请假、生病、开会等人为理由,延迟项目技术评估委托。
取得技术评估意见后,还有哪些程序?
答:对已经按照专家意见完成环评报告修改,技术评估部门正式出具技术评估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将主动联系并指导企业,填报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和沈阳市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环评受理全本公开。
审批部门不得以需要召开局务会、需要进行内部审查等为由,延迟受理公示。对确实不能按时进入受理公示程序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体审议,并在第一时间将不能受理公示的原因告知建设单位,同时上报市局环评审批部门。
企业委托环评中介结构编制环评后,可否请市局审批部门跟踪受理审批进程?
答:1、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的同时,须将项目名称、接受委托时间、预计完成环评文件编制时间等信息,报市局环评审批部门和属地分局备案。
2、建设单位认为需要市局环评审批部门跟踪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进程的,可在向市局环评审批部门报备相关信息时提出申请。市局环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项目受理审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市局是否设有举报信箱或电话?
答:建设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吃拿卡要等问题,可以通过来信、邮箱或电话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举报电话:24864253;
举报邮箱:jgjw713@163.com。
各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及审批部门负责人等有哪些责任?
答:各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对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对违反本服务准则要求,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