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   来源: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处)

一、工作背景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21〕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强化环境准入分类管理,既守好守牢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又有效提升环评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工作过程

我局借鉴北京、厦门等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改革创新、稳步推进、高效服务”的原则,完成了《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并通过了合法化审查和我局局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同意,以沈环发〔2021〕33号文件印发,并申请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

三、主要内容

《细则》明确了全市五类区域可以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市政府确定的城市核心发展板块、拟划定为工业标准地的建设区域、尚未开发建设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市级及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内某一特定区域以及各区县(市)政府正式划定的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定区域。对于完成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区域,创新提出了新建项目实施七项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简化了评估区域内后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方便项目快速落地、达产、见效,即: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实施禁止准入;对于列入告知承诺清单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即来即办”准入;对于属于登记管理的项目,实施备案准入;对于列入“一本制”准入清单的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遵守区域评估要求后,直接准入,无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对于列入许可准入清单的项目,严格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准入;对于选址集中、产业布局相符、建设方案明确的同类小微企业项目,支持合并开展打捆环评,实施打捆准入;在试点区域内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报批改革试点,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此外,《细则》还统一规范了全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责任主体、文件名称、文本内容、审查级别、审查程序和成果共享等方面内容。为便于后续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同步起草了《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指南》。

四、其他规定

《细则(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不一致,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环保〔2018〕473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