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34号
姓名:焦桂秋
身份证件号码:210112************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项目为金属压延加工,生产工艺为外购圆钢-加热-压型-切边-包装-外售,此项目有1间车间,2条生产线,生产设备有电加热炉2台、电动螺旋压力机2台、闭式双点压力机2台。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内西侧生产线正在生产,铁箱内堆放部分新生产汽车零部件产品,产品颜色发红伴随着高温,现场检查时,你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经对你进行调查询问,你承认你经营的金属压延加工项目于2024年6月开始正式生产,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过两年追溯期。因此,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5月2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你经营的金属压延加工企业基本信息、地理位置、运营状态、厂房设备情况、环评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你经营的金属压延加工企业运营状态、厂房设备情况、成品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焦桂秋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5月28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本案违法主体和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金属压延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7.《买卖协议》《收款收据》《租赁协议书》(2026年5月28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生产使用的土地来源和租赁费用);
8.《情况说明》(2026年6月15日由我局提供,证明案涉项目系报告表项目);
9.《设备进厂安装完成图片》《2024年4月电费账单》《关于电费账单的情况说明》(2026年5月28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0.《帮扶之窗整改截图》(2026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提供,证明你经营的企业生产线已拆除,已整改完毕)等。
违法行为发生时,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10日以《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3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案涉项目为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裁量百分值为21%-30%,该金属压延加工项目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但实际生产累计时长较短,取下限21%;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该金属压延加工企业从2024年投产,已超过3个月,取中值15.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复核时该金属压延生产线已进行拆除,现场无生产迹象,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该金属压延加工企业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2%。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为-1%--10%,你系初次违法,取中值-5.5%;
2.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系自然人,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5.5%),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1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的处罚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下限,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本案应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为自然人,本案中你与你经营的金属压延加工工厂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故本案不再对你实施“双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3楼监察科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汉(06010015700) 电 话:88051256
夏智国(06010015602)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7号 邮 编:110163
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10月1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