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2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于洪区李四豆制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书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783838886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村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沈阳市于洪区李四豆制品加工厂排放的生产废水感官异常”。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原名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村占地面积为5300平方米,主要生产豆制品,日生产0.5吨豆制品,主要生产工艺为泡豆-磨浆-煮浆-点浆-成型-打包-装车。你单位生产废水主要处理工艺为:生产废水收集(加碱片)-厌氧塔-缺氧池-好氧池-沉淀池-出水,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最终排入沈阳市某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水量约为300吨。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生产,但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有生产废水排放情况。执法人员委托沈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西侧排污井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2026年3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W0236402)显示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8120mg/L、氨氮171mg/L、总氮396mg/L、悬浮物1010mg/L,四项污染物数值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中的450mg/L、30mg/L、50mg/L、300mg/L规定,经计算,化学需氧量超标17.04倍、氨氮超标4.7倍、总氮超标6.92倍、悬浮物超标2.37倍。
经查,你单位过年期间停产,活性污泥活性不足导致污水处理效果不佳,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你单位车间生产废水进入集水池,然后由集水池进入调节池,调节池污水进入厌氧塔,然后进入好氧池后进入沉淀池,然后出水进入市政管道。综上,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2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王健、汪迪制作,记录你单位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健、汪迪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产品、生产工艺、污水处理工艺等,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王健、汪迪制作,记录你单位现场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检测报告》(编号:HW0236402)(2026年3月2日由沈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记录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悬浮物均超标,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沈阳市于洪区李四豆制品加工厂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关于对《沈阳市于洪区李四豆制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意见》(2026年3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环保手续情况);
7.《毕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张书芳身份证复印件》等(2026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8.《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6年3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污水处理加药记录表》《废水委托处理服务协议书》《情况说明》(2026年3月9日、2026年3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水量及废水处理情况);
10《检测报告》(编号:051YWJC260301)(2026年3月30日由沈阳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达标);
11.《沈阳市于洪区李四豆制品加工厂3月份转运台账》(2026年3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委托沈阳市苏家屯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污水拉运处理);
1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王健、汪迪制作,记录你单位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王健、汪迪制作,记录你单位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本决定书作出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我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之前,且该法典对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并非更轻。
综上,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两倍以上的,裁量取值20%。根据《检测报告》,你单位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7.04倍、氨氮超标4.7倍、总氮超标6.92倍、悬浮物超标2.37倍,取值20%;(2)超标污染物数量:超标污染物3个以上的,裁量标准为10%,你单位累计超标污染物数量4个,取值10%;(3)日排放量:日排水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的,裁量标准为1%。你单位日排放量为0.5吨(一般排污单位),取值为1%;(4)超标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取值5%;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取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裁量标准为0%,你单位沉淀池内废水进入沈阳市某污水处理厂,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豆制品加工行业,年营业收入300<Y(年营业收入)万元,20<X(员工人数)的为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中,年营业收入为244070.34元,员工人数2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 -18%,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刻减产,减少污水处理负荷,好氧阶段进行闷爆,加大污泥回流,停止污水外排,于2026年3月6日与沈阳市苏家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水委托处理服务协议书》,将生产废水进行拉运处理,在责令整改期限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取值-10%。
综上,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1%-18%-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金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1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206)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健(06010015162) 电话:25324812
汪迪(06010015494)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编:11014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