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0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嘉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EMFWW64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辽河路7号5#厂房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根据信访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5年6月24日,厂房土地为租赁,建筑面积1783.8㎡,建设一条畜禽血粉生产线,建设一台2.5t/h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一台生物质燃烧器为干燥工序供热,主要从事畜禽血粉生产加工,年产畜禽血粉600t,已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环保待验收。你单位已接入污水管网,产生的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辽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026年5月1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为筹备环保验收进行设备调试生产,时长约4小时。调试期间,你单位未按操作规程启用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将约3吨生产废水通过厂房北侧白色塑料管道,直接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排污并采样。
5月13日再次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停止生产,排污管道无废水外排。经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对采样检测(法环监技服字(J)2026第014号),你单位厂房北侧白色塑料管道废水中氨氮114mg/L(标准30mg/L)、化学需氧量2630mg/L(标准450mg/L)、总氮337mg/L(标准50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的2.8倍、4.84倍、5.74倍。因此,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6年5月11日、5月1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资料封存于《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办理、经营范围、生产工艺、污水处理管网污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法人身份的情况说明》(2026年5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4.《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沈阳嘉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年产600吨畜禽血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法环法库审字[2025]12号)(2026年5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5.《关于沈阳嘉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入污水管网的情况说明》(2026年7月9日,由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接入的污水处理管网与辽河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连通,纳管污水输送至法库辽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6.《电费通知单》《水费转账记录》《用水用电的情况说明》(2026年5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体现你单位电费、水费使用情况,进而证明你单位生产状态);
7.《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6年7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未正式投入营业,设备安装调试期间无固定员工、无营业收入)等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1日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进行裁量:
鉴于你单位排放的废水最终流向了污水处理管网,对污水处理厂造成一定影响,但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考虑到过罚相当原则,本案部分裁量要素取底线进行处罚。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未正常启用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取值16%;(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属于一般工业废水,取值6%;(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日排放量约为3吨,按比例取值2%;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有信访举报情况,对环境破坏较小,取值1%;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0%。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未进行正式生产,仅为筹备环保验收开展设备调试,从业人员1人,营业收入为0,因此取-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0%-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拟处罚金额为12万元。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5月11日,在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若新法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现需结合裁量结果进行判断。
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应条款的法定处罚幅度一致情况下,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3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铁鑫(06010015351) 电 话:87123135
齐建杰(06010015345)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9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