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9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4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99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负责人:陈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94142339E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叶茂台镇薄坨子村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利用无人机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巡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实际养殖场地位于法库县叶茂台镇阎荒地村,主要从事育肥猪饲养,已办理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备案,建有3栋猪舍,猪舍下部均设置深2.6m粪污暂存池,每个容积4377m³,养殖场院内东侧建有一个长约100m、宽约12m、深约5m的黑膜防渗池,猪舍下方的粪污暂存池存满后,每年秋季抽到该防渗池后再还田。经与你单位行政厂长王某某确认,现3栋猪舍均养殖育肥猪,于2026年4月14日实际进仔猪6600头,养殖至今。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猪舍东侧擅自挖有3个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南侧土坑长约50m、宽6m、深0.8m,存有的废弃物深约0.05m;中间土坑长约50m、宽10m、深0.5m,存有的废弃物深约0.15m;北侧土坑长约75m、宽50m、深0.2m,存有的废弃物深约0.1m。坑内堆存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约240立方米,现场要求立即整改。你单位将案涉土坑内的养殖废弃物转移至东侧黑膜防渗池(正规存储设施),已按要求整改。

经法库分中心对黑膜池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46.2mg/L(标准限值8mg/L)超标4.7倍、化学需氧量320mg/L(标准限值50mg/L)超标5.4倍,上述污染物数值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的标准限值。

经对你单位行政厂长王某某调查询问,其于2026年3月中旬到岗,指认案涉3个土坑系2025年春开挖,原为收集雨水,经自行排查,仅3舍有抽水痕迹,根据水泵功率(5.5千瓦)和一根直径为10公分的水带,并结合排放量推算出案涉3个土坑里排放了约240立养殖废弃物,土坑里还有雨水与废弃物混合。案涉土坑内的养殖废弃物是前任厂长为了省事图方便,擅自将猪舍底部发酵池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入无防渗的土坑,该厂长已于2026年3月离职。

根据你单位已取得的《辽宁正大畜禽有限公司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整报告》,该项目排水应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要求后还田处理。因此,你单位的养殖废弃物需满足还田要求后,还到周边农田进行消纳,不能直接排入外环境。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信访登记表》(2026年4月2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频》《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理位置、基本信息、养殖状态、养殖规模、养殖种类、环保手续、污染设施建设、厂区3处无防渗处理的土坑位置及坑内存有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及视频》《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行政厂长),记录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职务及基本信息厂区3处无防渗处理的土坑位置、土坑挖掘时间、用途、面积、坑内存有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量、排放粪污利用的工具、粪污排放量、土坑内养殖废弃物系前任厂长为了图省事方便擅自排污、企业知情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辽宁正大畜禽有限公司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整报告》《关于辽宁正大畜禽有限公司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整报告的批复》(法环审字[2007]31号)《辽宁正大畜禽有限公司畜禽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护验收意见》《还田台账》(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及你单位已取得的批复中对粪污处置途径与配套防渗设施的要求,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6.《动物检疫证明》(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生猪养殖数量);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5月1日、2026年5月2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记录你单位清理偷排养殖废弃物的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8.《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6第013号)(2026年5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黑膜池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超标);

9.《辽宁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情况说明》(2026年5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年出栏头数、营业收入);

10.《工作说明》(2026年7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王某某由沈北调入法库工作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进行裁量,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1.5%。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为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1.5万元。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6日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三)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9)的规定进行裁量:

1.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医疗废水,权重数值为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利用渗坑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取值0%;

2.超标状况/超许可排放浓度状况:5倍以上、林格曼黑度5级(pH值>12.5或pH值<2),权重数值为20%,你单位黑膜池废水检测显示氨氮46.2mg/L(标准限值8mg/L,超标4.7倍)、化学需氧量320mg/L(标准限值50mg/L,超标5.4倍),达到5倍以上,取值20%;

3.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权重数值0%,你单位属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取值0%;

4.配合调查情况:主动投案/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0%,你单位依法配合检查,取值0%;

5.违法次数:1次,权重数值0%,取值0%。

因对此类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时,不适用修正系数,各裁量要素权重数值累加后共计20%。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罚款数额=法定罚款数额下限+(法定罚款数额上限-法定罚款数额下限)×(裁量系数+修正系数);裁量系数和修正系数之和小于0时,按照0计算”的计算公式,得出罚款金额为28万元[10万+(100万-10万)×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我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生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废止,本案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罚款幅度一致,经我局裁量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处罚较轻,基于从旧兼从轻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3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0015346)            电  话:87123135

        李俭(06010015344)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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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