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20号
当事人名称:凯得菲流体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24335580X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莲花村
2026年5月20日,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聚磷酸盐阻垢球、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主要用于生活饮用水过滤装置。现场共有4个厂房,其中1号厂房为生产厂房,2号、3号、4号厂房为库房。1号厂房共有两条生产线,一条生产线为聚磷酸盐阻垢球生产线,你单位已于2025年11月份将该条生产线自行拆除,剩余部分不具备生产条件;另一条生产线为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具备生产条件。你单位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于2022年建设完毕并根据订单情况间歇性投入生产,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工艺为:金属铜和金属锌--配料--升温至900余度--水池冷却--烘干--筛分--成品--包装--出厂。你单位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采用电熔化炉,铜锌合金升温熔化后产生的烟尘颗粒物采用斜板沉淀室进行收集,铜锌合金用冷却水池进行冷却,冷却水池内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现场检查时,发现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有部分已装桶成品堆放在1号厂房内,也有部分铜锌合金材料放置在托盘内。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生产线时发现用于铜锌合金加热工艺的加热炉正在运行,加热炉内呈赤红色状态并伴随着高温用于铜锌合金熔化的加热炉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其承认上述事实,并称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是2022年建设完毕并根据订单情况间歇性投入生产,期间一年大概生产80吨。同时其承认你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承认在未取得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期,故不予立案查处。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日,你单位提交了《环保检查整改情况说明》,你单位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已进行拆除,无生产迹象,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第十一批受理案件确责明细表序号及污染类型统计表》(2026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运营状态、厂房设备情况、环评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你单位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运营状态、厂房设备情况、成品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6月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某某提供,用来证明违法主体);
6.《铜锌合金滤料生产线合同》(2026年6月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成时间);
7.《2025年营业收入》《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6年6月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及从业人数);
8.《环保检查整改情况说明》(2026年6月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关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线已拆除,已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你经营的凯得菲流体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为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经营的凯得菲流体技术(沈阳)有限公司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已建设安装了斜板沉降室,斜板沉降室上方安装了布袋除尘装置,并二次沉降,属于安装了污染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经营的凯得菲流体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橡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从2022年投产,属于间歇性生产,实际生产时间在3个月以上,取中值15.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复核时你经营的凯得菲流体技术(沈阳)有限公司铜锌合金水处理材料生产线已进行拆除,现场无生产迹象,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经营的凯得菲流体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被群众信访举报属于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取中值10.5%。
综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1%--10%,你属于初次违法,取中值-5.5%;
2.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营业收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经营的凯得菲流体技术(沈阳)有限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14268318.55元,从业人员为10人,属于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调整幅度在-11%至-20%之间,鉴于其营业收入较大,取值-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7%-5.5%-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0.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0.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3楼监察科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汉(06010015700) 电 话:88051256
夏智国(06010015602)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7号 邮 编:110163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