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75号
当事人姓名:尹春光
身份证件号码:210922************
住址:辽宁省彰武县******
我局于2026年6月6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对你租用的某物流园场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线索指向你。你于2025年10月28日租用某物流园院内土地,于2026年2月1日与辽宁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炉渣存放责任协议书》,约定由你临时负责辽宁某发展有限公司炉渣的堆放及保管工作,暂存该单位场地容纳不下的炉渣,你将炉渣堆放在某物流园内。现场检查时,发现你贮存在该物流园炉渣堆位置经纬度为41.887724°N、123.452731°E,炉渣堆位置长约110米、宽约30米、高度约3米,总堆存炉渣约4000吨。该贮存场所底部有四分之一为水泥硬化地面,另四分之三为三皮石压实地面,底部铺设有0.8毫米厚的大棚膜,炉渣堆四周未设置围挡及围堰,该贮存场地无有效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措施避免污染物随雨水流失,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借用鞍山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承揽了辽宁某发展有限公司转运沈阳市某供暖公司产生的炉渣业务,因辽宁某发展有限公司院内炉渣已存满,知晓你在某物流院内有场地,故与你签订炉渣存放责任协议书,存放炉渣。你对炉渣堆底部做了大棚塑料布铺设,用于防渗,顶部用绿网进行了苫盖,避免扬尘,不知晓炉渣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于2026年2月开始临时存放炉渣,收取费用6000元。因此,你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于6月30日前将租用某物流院内场地贮存的炉渣清运至综合利用单位。2026年6月9日,我局对你租用的某物流园院内场地进行复查时,炉渣堆已清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5月29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皇姑区工作协调组受理举报事项交办函》(中环督沈皇信访〔2026〕18号)(2026年6月6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6月6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你的基本信息、贮存炉渣的地理位置、贮存量、贮存防治措施、炉渣堆四周未设置围挡及围堰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6月9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你对炉渣清运完毕等现场情况,证明你的整改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6月6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被询问对象为你,记录你的基本信息、运输项目、运输炉渣业务、在租用的某物流园贮存炉渣的原因、贮存量、贮存防治措施、炉渣堆四周未设置围挡及围堰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5.《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2026年6月6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的身份信息);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6月6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已要求你整改);
7.《沈阳市某供暖有限公司2025-2026年各热源厂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合同》《炉渣运输协议》《炉渣存放责任协议书》《沈阳市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热源厂炉渣综合利用技术协议》(2026年6月6日由你提供,证明你贮存的炉渣来源及与炉渣关系);
8.《热源厂炉渣产出及运输记录表》《暂存点(天河物流)炉渣出入库及库存记录表》(2026年6月6日、2026年6月8日由你提供,证明炉渣数量及整改情况);
9.《百度地图截图》(2026年6月6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炉渣堆与周边居民区距离)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以《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7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91》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涉及数量2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31%-40%,你堆放的炉渣约4000吨,取上线40%;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配合调查取证,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的炉渣堆场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被举报,但是你在贮存炉渣前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在底部四分之一为水泥硬化地面,另四分之三为三皮石压实地面的基础上进行0.8毫米厚的大棚膜覆盖,并对炉渣堆进行了苫盖;堆存场地周边没有居民,距最近居民区直线距离约1.8公里;你的违法行为是首次信访,之前未曾接到过信访举报;你为临时贮存且贮存时间较短,仅不到四个月时间,故取下线1%。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4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你为自然人,取值-2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方面:在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减少不超过裁量额度的20%。你能够在第一时间完成对煤渣堆的清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20%-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6%。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款金额为6万元(100万元×6%),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下限,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应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处罚。根据你提供的《炉渣运输协议》,核算出你的违法所得为6000元整,故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整。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及第二款“有前款除第三项以外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及第三部分修正因素裁量表的规定进行计算,裁量系数共计0。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公式,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我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生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废止,本案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罚款幅度一致,经我局裁量后,罚款金额一致,故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仍以你违法行为发生时所违反的规定,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对你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603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亚楠(06010015397) 电话:024-8623550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 邮编:110000
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9月2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