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00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DYY9FB72
经营者:芦伟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大喇嘛村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根据舆情线索对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位于新民市兴隆堡镇大喇嘛村,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芦伟,经营项目为熟食加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侧沉淀池内有水泵连接胶管,将胶管外引到河沟西侧一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坑塘内存有疑似该加工坊排放的废水。当日,新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对你单位所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6年5月1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2026051101)显示,河沟西侧无防渗坑塘内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498mg/L、动植物油22.96mg/L、氨氮24.4mg/L,河沟西侧无防渗坑塘北侧约30米坑塘内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2320mg/L、动植物油26.56mg/L、氨氮75.5mg/L,均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规定的50mg/L、15mg/L、8mg/L,分别超标45.5倍、0.77倍、8.44倍。经对你单位经营者芦伟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河沟西侧无防渗坑塘内的废水系你单位所排。综上,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5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刘莹和王新制作,证明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莹和王新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及违法事实);
4.《补充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莹和王新制作,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量及排水去向);
5.现场照片(2026年5月8日由刘莹和王新制作,记录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现场及排放工具等);
6.影像资料(资料封存于《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8日由刘莹和王新制作,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检查过程);
7.《营业执照复印件》《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5月8日由芦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8.《监测报告》(编号:2026051101,2026年5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9.《技术服务合同》(2026年5月19日由某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0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
(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百分值取16%-20%。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因无从轻从重因子,故取中线处罚,取百分值为18%;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百分值取6%-10%。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排放的为一般工业废水,因无从轻从重因子,故取中线处罚,取百分值为8%;
(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百分值取1%-5%。经调查,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排水0.5吨,取百分值为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为5%。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百分值1%-5%,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时就开始进行整改,但未完全消除违法行为,取值为3%。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取值0%;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配合调查取证,取值为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百分值为1%-10%,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百分比取值6%。
综上所述,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为41%。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裁量标准规定,并结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取值为-19%。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向坑塘排放水污染物,并于现场检查时自行拆除水泵及连接管,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故取值-1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在调查终结之日前,新民市芦思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与吉林惠津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5月19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1%-19%-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万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拟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6年5月8日,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之前,且无证据证实违法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经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该类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幅度一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莹(06010015428) 电话:27627866
王新(06010015339)
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