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1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凯盛源水泥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UYEH9G
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街道张福安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月11日成立,租用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屯镇北三台子村沈辽路边厂地,从事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你单位院内建设三条水泥制品生产线,其中2018年4月建成并投产一条宽约17米、长约80米的生产线和一条宽约20米、长约80米的生产线,2019年4月建成并投产一条宽约20米、长约50米的生产线,建有3套布袋除尘器。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院内现场堆存原料约30立方米,存有600多件水泥制成品。你单位三条水泥制品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根据《关于沈阳凯盛源水泥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级别的情况说明》,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级别为报告表。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追溯期,不予立案。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树满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未办理环保手续,2020年找第三方做环评到现在也没做下来,三方公司说要等但未说明原因,故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也未向环保部门咨询过环评办理相关情况。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5月2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宋维威、张欣奕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理位置、基本信息、未办理环保手续、污染设施建设、经营状态、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1日由执法人员宋维威、张欣奕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树满,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未办理环保手续、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线建成投产时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租场地合同》(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树满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雇主责任保险(2014版)保险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产品采购合同》《沈阳凯盛源水泥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情况说明》(2026年5月2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树满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营业收入);
6.《关于沈阳凯盛源水泥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级别的情况说明》(2026年7月15日由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级别为报告表);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7月8日由执法人员宋维威、张欣奕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理位置、基本信息、未办理环保手续、生产状态、现场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
8.《情况说明》(2026年9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目前正在整改)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9日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规定裁量,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6%。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第六条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调整裁量百分值为-18.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8.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7.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7.5万元。故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应对你单位作出叁拾柒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类(9)》的规定裁量:
1.环评管理类别:环境管理类别为报告表的,权重数值为0%,你单位为水泥制品制造,环境管理类别为报告表,取值0%;
2.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的,权重数值为10%,你单位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取值1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权重数值为20%。你单位2018 年建成投产至2026年7月8日仍在正常生产,且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超过12个月,取值20%。
裁量因素权重数值之和为30%。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修正因素裁量表》各项要素进行如下修正:
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为-10%,你单位依法配合调查,取值-10%;
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权重数值为-15%,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取值-15%。
修正因素权重数值之和为-2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罚款数额=法定罚款数额下限+(法定罚款数额上限-法定罚款数额下限)×(裁量系数+修正系数);裁量系数和修正系数之和小于0时,按照0计算”的计算公式,得出罚款金额为24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30%-25%))。
尽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仍现行有效,本案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罚款幅度一致,但经我局裁量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处罚较轻,本着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志军(06010015488) 电 话:25365917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9月1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