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98-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0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98-1号



当事人姓名:王刚(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210106************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我局于2026年5月1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所属单位沈阳泰丰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上级交办线索为“粪污违规堆放;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建而未用”。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营盘村,2005年11月8日成立,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建成投产,主要经营肉种鸡养殖、鸡雏种蛋销售等,现有父母代种鸡约为31万只,鸡粪日产量约为27吨,你单位利用粪车将鸡粪拉运至两座鸡舍间有坡度硬化的晾粪场堆放,因鸡粪量大,溢流到未硬化土块,形成污水汇集地,已与刘某某签订清运合同,由刘某某负责清运你单位堆存鸡粪。你单位现建有一层鸡舍47间、二层鸡舍28间,一层育雏11个、二层育雏2个,配有用于冬季供暖生物质锅炉2台,堆粪池两座。

你单位2017年11月扩建13栋鸡舍,10栋为二层鸡舍,3栋为一层鸡舍,建设面积为14000平方米,养殖量共计75000只;2022年12月31日扩建两层鸡舍18栋,建设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养殖量为120000只;2024年12月到2025年10月建成两栋二层育雏舍,总建设面积为1400平方米。2023至2024年对原项目A、B、C、D区鸡舍进行加宽扩建。扩建项目在扩建完成后立即投入生产使用。你单位2013年建成孵化车间,总建设面积为2504.79平方米,40套电加热孵化器,未投入使用;新扩建锅炉2017年10月建设2吨生物质锅炉,2019年10月8吨生物质锅炉,用作鸡舍取暖;2020年建设电锅炉用于办公室取暖;2025年11月3吨生物质锅炉未建成,用于育雏舍供暖。扩建的2吨生物质锅炉、8吨生物质锅炉除尘方式为陶瓷多管除尘加布袋除尘,3吨生物质锅炉配套除尘设施正在建设。

2012年至2025年新建的31栋鸡舍与2024至2025年扩建的A、B、C、D区鸡舍相互独立,属于两个建设内容。总体扩建部分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配套扩建的储粪棚建成后已投入生产使用。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已另案查处。

综上,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你单位直接负责环保手续工作的主管人员,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王志强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5月17日由你单位郑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3.《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2026年5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王志强、郭岩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你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养殖规模、粪污处置流程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郭岩拍摄,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泰丰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沈北审字〔2014〕0032号)、《关于沈阳泰丰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蒲河验字〔2015〕076号)(2026年6月5日由你单位郑某某提供,记录你单位建设项目位置、建筑面积、项目设置等信息,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办理的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2026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制作,记录你单位已停止建设,但仍处于生产状态)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98-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案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2026年8月15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仍适用没有废止,经对比仍适用旧版裁量。

《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扩建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在2017年扩建一座有三防措施的储粪棚,属于报告书项目,中线取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中线取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在2012至2025年持续扩建并投入生产使用,按比例取值20%;

3.整改情况: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裁量百分值为6%-10%,复查时,你单位没有完成报告书的编制,中线取值8%;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9%。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你单位行业类别为牧业,2025年你单位营业收入为76132006.31元,营业收入大于500万元、小于2亿元,属于中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0%,取值0%;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是初次违法,中线取值-5.5%。

从轻裁量总和为-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9%-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3.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8.7万元。故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沈北生态环境分局1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奎宁(06010015149)     电  话:89603382

        郭  岩(06010015216)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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