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9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泰丰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0076881F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营盘村
我局于2026年5月1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营盘村,2005年11月8日成立,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建成投产,主要经营肉种鸡养殖、鸡雏种蛋销售等,现有父母代种鸡约为31万只,鸡粪日产量约为27吨,你单位利用粪车将鸡粪拉运至两座鸡舍间有坡度硬化的晾粪场堆放,因鸡粪量大,溢流到未硬化土块,形成污水汇集地,已与刘某某签订清运合同,由刘某某负责清运你单位堆存鸡粪。你单位现建有一层鸡舍47间、二层鸡舍28间,一层育雏11个、二层育雏2个,配有用于冬季供暖生物质锅炉2台,堆粪池两座。
你单位2017年11月扩建13栋鸡舍,10栋为二层鸡舍,3栋为一层鸡舍,建设面积为14000平方米,养殖量共计75000只;2022年12月31日扩建两层鸡舍18栋,建设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养殖量为120000只;2024年12月到2025年10月建成两栋二层育雏舍,总建设面积为1400平方米。2023至2024年对原项目A、B、C、D区鸡舍进行加宽扩建。扩建项目在扩建完成后立即投入生产使用。你单位2013年建成孵化车间,总建设面积为2504.79平方米,40套电加热孵化器,未投入使用;新扩建锅炉2017年10月建设2吨生物质锅炉,2019年10月8吨生物质锅炉,用作鸡舍取暖;2020年建设电锅炉用于办公室取暖;2025年11月3吨生物质锅炉未建成,用于育雏舍供暖。扩建的2吨生物质锅炉、8吨生物质锅炉除尘方式为陶瓷多管除尘加布袋除尘,3吨生物质锅炉配套除尘设施正在建设。
2012年至2025年新建的31栋鸡舍与2024至2025年扩建的A、B、C、D区鸡舍相互独立,属于两个建设内容。实际养殖规模为31万只,折算为存栏量已超过15万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之规定,你单位已达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标准,但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已另案查处。
综上,你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王志强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5月17日由你单位郑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3.《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2026年5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王志强、郭岩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郑某某,记录郑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养殖规模、粪污处置流程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郭岩拍摄,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泰丰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沈北审字〔2014〕0032号)、《关于沈阳泰丰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蒲河验字〔2015〕076号)(2026年6月5日由你单位郑某某提供,记录你单位建设项目位置、建筑面积、项目设置等信息,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办理情况);
6.《引种证明》(2026年6月5日由你单位郑某某提供,记录你单位的引种情况,证明你单位的养殖规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制作,核实你单位的鸡舍数量与建筑面积,证明你单位的扩建情况);
9.《评估报告书》(2026年7月17日,由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
10.《情况说明》(2026年7月17日,由你单位郑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扩建情况);
11.《关于沈阳泰丰牧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占比的情况说明》(2026年8月18日,由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生态环境分区占比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9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一)》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五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4.5%。乘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2915310元)的百分之五,得出处罚金额为624442元。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六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类序号1的裁量基准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裁量: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权重数值为10%;你单位于2012-2025年扩建31栋鸡舍、9栋育雏舍、1座储粪棚,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取值1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的,权重数值为20%。你单位于2012年至2025年一直存在扩建行为,取值20%;
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保护单元,权重数值为20%。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你单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取值20%。
裁量系数权重数值累加后共计50%。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修正因素裁量表各项要素,进行修正:
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为-10%;你单位在我局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10%;
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权重数值为-15%,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取值-15%。
修正权重数值累加共计-2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罚款数额=法定罚款数额下限+(法定罚款数额上限-法定罚款数额下限)×(裁量系数+修正系数);裁量系数和修正系数之和小于0时,按照0计算”的计算方式,得出处罚金额为4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0%-25%))。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调查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生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废止,经我局核算裁量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处罚较轻,基于从旧兼从轻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沈北生态环境分局1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奎宁 (06010015149) 电 话:89603382
郭 岩 (06010015216)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