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5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10HF408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路107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依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尚在办理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正式获批,便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现场核查发现,企业正在实施场地平整、地面混凝土浇筑等施工作业,且已将部分报废车辆转运至新厂区存放。同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陶某开展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依据《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备案证明(沈苏发改备〔2025〕123号),你单位租用某机械厂有限公司4021.48平方米厂房用作拆解车间,同步租用厂区内剩余土地作为待拆解车辆停放区域;计划购置叉车、挖掘机(配大力剪)、地磅、翻转机、安全气囊引爆器、除尘设备、油水分离器等配套设施,项目设计年拆解常规报废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共计30000辆,总投资1100万元。你单位除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外,还涉嫌存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未按国家环保规范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等多项环境违法问题。目前,分局已对上述全部违法行为同步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工作。
综上,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2026年3月18日派单,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03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丹、赵鑫、王海洲、李萌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23、06010015554、06010015234、06010015148,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录制全过程执法记录);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03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丹、赵鑫、王海洲、李萌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23、06010015554、06010015234、06010015148,询问对象为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陶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03月25日,由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陶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6年05月11日,由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陶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规模)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8月7日提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9月4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1.你单位只是部分厂房承租人,没有实施案涉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本案告知书将你单位列为处罚对象,违反行政处罚责任自负的法定原则;3.告知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你单位罚款11万元,法律适用对象错误;4.如果维持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将造成多重违法后果,达不到行政处罚惩戒目的。
通过听取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案件进行复核后认为: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点、第二点,2026年3月18日、3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两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有拆车件装卸行为,现在正在进行地面混凝土浇筑、土地平整等建设行为。结合你单位取得的关于《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沈苏发改备(2025)123号),该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路107号,租用某机械厂有限公司厂房4021.48平方米作为汽车拆解用厂房,租用某机械厂有限公司院内剩余土地作为待拆解车辆停放场地,购置叉车、挖掘机配大力剪、地磅、翻转机、安全气囊引爆器、除尘设备、油水分离器等设备。同时依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审字(2026)35号),该项目现场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均由信诚公司实施,且沈淑芳仅为民事意向投资方并非法定建设单位,该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股权收购、委托、租赁等民事内部协议转移。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三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是组织编制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法定主体,是建设项目环评法定义务的承担者,信诚公司作为项目备案、环评报告表、环评项目审批的建设项目主体,属于该法条适用的适格主体。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四点,信诚公司作为合法立项的经营主体,其建设项目已按要求进行公示,享有项目的经营资质等权限,理应承担对应的合规风险及法律责任,因其自身存在主观故意、管理疏漏等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应当承担对应的违法责任,不属于无辜担责。
因此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处罚适用法律得当,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案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2026年8月15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经对比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现行《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旧法相关规定予以裁量处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百分值为20%。经核实,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值10%。(2)项目建设进程(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基础、主体、设备安装、空车调试)裁量百分值为3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正在基础建设阶段,取值7.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百分值为10%。调查过程中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整改裁量百分值为10%。经核实,你单位已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裁量百分值为30%。经核实,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6%。
综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0%+7.5%+6%=23.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从事汽车拆解属工业,经核查,你单位未正式经营,目前从业人员仅为6人、2025年营业额1834.30万元,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按标准判定为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11%—-18%,因你单位年营业收入远超微型企业标准,裁量取-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3.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3.5%-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2.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总和(12.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100万元×5%)得出罚款金额68750元,该金额低于罚款金额下限1100万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1万元。按照裁量得出的金额不得低于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故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1万元)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鑫06010015554 电话:024-62175126
王丹0601001552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 邮编:1101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