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20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4日   来源: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20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聚源建筑装饰材料中心

经营者:唐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4MACY390P5B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博东街59号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根据上级交办任务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是某项目污染设施运维单位,该项目系住宅小区,未配备市政污水管网,小区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管线排放至园区景观湖,属于中水回用。现场检查时发现,由你单位负责日常巡检及维护的某项目1号岗南侧雨水井内的排水管线出现漏点,泄漏水体通过园区雨水管线最终流向园区东侧外“国王湖”水体内,“国王湖”出水口与下游旧站河相连。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某有限公司对该雨水井内管线破损处水质进行检测。依据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WO566602)显示,该点位水质化学需氧量83mg/L(标准限值50mg/L)超标0.66倍、氨氮31.1mg/L(标准限值10mg/L)超标2.11倍、总磷为3.60mg/L(标准限值0.5mg/L)超标6.20倍,均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限值标准。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5月30日、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提供,证明该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30日、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园区排水走向、渗漏点位置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至外部环境,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5月29日、202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某园区排水走向、渗漏点位置、现场委托检测等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W0566602)(2026年5月30日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至外部环境的水污染物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限值标准);

5.《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经理王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6月24日你单位现场经理王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7.《排水管线维保外包服务合同》(2026年6月24日你单位现场经理王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负责运维住宅小区项目污水处理站,园区排水管线、污水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排水管、排水泵等排水附属设施由你单位负责日常巡检及维护);

8.《整改情况说明》(2026年6月24日由你单位现场经理王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在日常管理时存在管理与维护不当导致管线渗漏及渗漏点已整改完毕);

9.《沈阳市大东区聚源建筑装饰材料中心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2026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10.《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林汉(06010015700)、夏智国(06010015602)具有执法资格);

11.《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以《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两倍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化学需氧量超标0.66倍、氨氮超标2.11倍、总磷超标6.20倍,取值20%;(2)超标污染物数量:3个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个指标超标,取值10%;(3)污染物排放量(日):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百分值为1%,你单位仅为排水管线存在漏点渗漏外排,取值1%;(4)超标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超标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取值5%;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排水去向,直排外环境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取值20%。

综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的裁量百分值为-19%,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在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对渗漏点进行修缮,取值-15%;

3.生态损害赔偿开展情况: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1%-19%-15%-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我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生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废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对本案违法行为并无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规定,故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仍以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所违反的规定,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3楼监察科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汉(06010015700)        电  话:88051256

        夏智国(06010015602)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7号        邮  编:110163

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9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