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5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6日   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5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欣旺胶厂

投资人:崔德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13152902Q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高花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根据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沈阳市欣旺胶厂1.实际产能、国民经济行业与环评批复不符;2.地下水管道排水有溢流;3.锅炉无排气筒;4.无废水、废气、粉尘等环保治理措施” 。

经查,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主要从事白乳胶生产,生产原料为聚乙烯醇、淀粉、防腐剂、聚醋酸乙烯酯溶液、消泡剂、钛白粉、纤维素、乙酸钠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溶解、搅拌、成品、包装。1号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3个2吨反应釜、1台搅拌罐,主要生产无甲白乳胶,产品用于墙面粉刷。2号车间有2个3吨的反应釜、1台搅拌罐、1台0.5吨锅炉(额定蒸发量为500公斤/小时,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烟囱高度约4米,该锅炉为1、2号车间反应釜提供生产用汽),2号车间生产8330白乳胶,产品用于家具贴纸;8236白乳胶,产品用于家具合板粘贴。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西南侧厂房外地面有一污水井,深约1.5米、直径约0.7米,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井内有乳白色水体。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厂区西南侧污水井内的污水是2号生产车间清洗白乳胶过滤网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由于该地区未建设市政管网,你单位2号生产车间产生的污水都贮存到自建的污水井内,井内的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溢流方式排放西侧墙外沟渠。我局现场委托沈阳市某公司对你单位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全程见证取样过程。沈阳市某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W05634002),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污水井内废水化学需氧量1.79x103mg/L(标准限值50mg/L)超标34.8倍、总氮21.1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0.4倍、氨氮13.9mg/L(标准限值8mg/L)超标0.7倍、总磷0.94mg/L(标准限值0.5mg/L)超标0.88倍,均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厂区西南侧的废水收集井无防渗处理,该井西侧的墙底部中央位置,有一个圆形排水管,伸出墙外约1米。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入废水收集井内,井满时会溢流,溢流出来的废水通过墙底部中央位置的圆形排水管排放到厂区西侧的土地上。你单位每月生产用水约20吨、每月员工日常生活用水约10吨,产品的含水量约65%,3至4个月能排放约1吨废水。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渗井、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6 年6 月10 日对废水收集井、西侧外墙暗管进行了封堵,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5月27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交办函》(2026年5月2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27日、2026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梁学军、宋东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理位置、基本信息、污染设施建设、经营状态、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废水排水方式、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井、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梁学军、宋东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记录对你单位污染设施建设、经营状态、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废水排水方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井、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5月27日、2026年7月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利润表》《职工明细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6年6月24日、2026年7月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营业收入);

6.《关于<沈阳市欣旺胶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经开审字〔2015〕0084号)《沈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制项目)》(2026年7月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仅1号车间项目办理环保手续情况);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W0563402)(2026年5月29日由沈阳市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井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监测结果超标);

8.《水费收据》(2026年7月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用水量);

9.《情况说明》(2026年6月1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对废水收集井、西侧外墙暗管进行了封堵,完成整改);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技术咨询合同》《沈阳市欣旺胶厂违法直排污水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专家意见》(2026年7月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不需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涉嫌利用渗井、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线取值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6%—10%,根据你单位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废水检测报告可知,你单位所排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中线取值8%;(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日排水量约为0.01吨,取值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整改照片,你单位已对废水收集井、西侧外墙暗管进行封堵,完成整改,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

违法行为为信访案件,造成社会影响,中线取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工业行业,从业人员小于20人,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18%,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利润表》《职工明细表》,你单位从业人员有8人,2025年期末营业收入为4,391,099.48元,属于微型企业,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1%;

2. 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修复治理工程的,减少10%,根据你单位于2026年6月26日提供的《沈阳市欣旺胶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评估合同》《沈阳市欣旺胶厂违法直排污水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报告》《专家意见》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属于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修复治理工程,取值-10%。

调整裁量百分值为-2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6.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我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生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废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对本案违法行为并无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规定,故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仍以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所违反的规定,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你单位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志军(06010015488)       电  话:25365917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3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